宁波唐红中心小学的老师有住房补贴吗?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以下简称省方案)。
第二条实施住房补贴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提高住房分配货币化水平,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住房制度。
第三条实行住房补贴原则。
一是在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第四条住房补贴的对象为1998 12 31(已登记)前参加工作、无房(含祖产私房、自购商品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人员(含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和1999 1。
第五条住房补贴为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1994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其所在单位计发。
一次性住房补贴原则上按各自职级计算发放。但夫妻双方在1998 12 31之前职级不同的,可以享受因住房面积标准不同而产生的补贴差额,由上级单位补贴。
职工夫妻双方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各自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经协商,一方可以多承担部分住房补贴,但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双方计算的住房补贴之和。
因本人及配偶将承租的公房转让给直系亲属或他人,或已以直系亲属或他人名义购买房改房,造成本人无房或住房不合格的,住房补贴由直系亲属或他人承担。
第六条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我市住房补贴均价、住房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现有住房地段系数、成新调整系数、1994前工龄计算确定。
一是住房补贴平均价格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每平方米工龄补贴按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与0.6%的工龄折扣率的乘积计算。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确定为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上限。[1997]119.即普通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80平方米,科级干部和副教授9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100平方米,正科级干部和教授115平方米。
在单位住房实物分配中,实行面积标准和购房资金限额控制(即“双控”)。资金已达到单位规定标准,住房面积尚未达到标准的,视为达标,不再纳入住房补贴对象。
四、住房补贴比例确定为不高于76%。
5.现行住房地段系数为:一类90%,二类95%,三类100%,四类105%,五类110%。现有住房每年贴息1%,从竣工当年到住房补贴当年计算。没有阁楼的顶层住宅,调节系数为2%。
第七条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1,低秩方的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上级方的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均价×住房补贴比例×上级方住房面积标准-下级方补贴金额
二、住房不达标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1,低秩方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住房补贴价格÷ 2) ××住房补贴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
2.上级方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住房补贴价格×住房补贴比例×(较高等级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现住房地段系数×(1+现住房折旧年限×1%)×无阁楼顶层住房(1+2%)-较低等级补贴金额。
三、凡1994以前参加工作无房且住房不合格的职工也可按规定享受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没有住房的工人:
当年房改费用×0.6%×1994年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住房不达标的工人:
当年房改费用×0.6%×1994年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有住房面积)
四、新职工月住房公积金补贴额、月住房公积金补贴额、月工资(工资基数根据养老保险计算口径确定,根据实际和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一次)和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的乘积确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为20%(不含实施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住房补贴平均价格和比例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九条租住非成套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未出售宗教产权住房和军队住房的职工,退出租住住房后,可按无房户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
已租住可售公房的职工,以租住的公房作为计算住房补贴面积的依据。
已购买符合房改政策的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申请无房户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条离婚前确认为非无房职工。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原住房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可按第七条规定申请差别化住房补贴。另一方再婚的,可继续按第七条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级提高的,相应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其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新等级住房面积标准-原等级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二条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方案》的规定,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确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数、姓名、面积和工龄,结合本单位住房资金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应根据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以及职工的住房状况,列出补贴计划,在一定年限内分期解决。对离休干部、特殊贡献人员和无房户应优先考虑,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职工异地调入市区工作,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其未履行(年)部分可按规定申请;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应按《城市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继续实施。
第十六条镇海、北仑、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宁波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