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对吧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这是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防止城市化加剧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重要举措。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这个规定的目的是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防止城市化加剧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就近入学可以有效缓解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困难,降低家庭和社会对其子女的教育成本,提高教育资源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同时,就近入学也有助于减轻城市教育资源压力,避免过度集中和浪费。为落实《义务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学政策,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措施。比如增加学位数量,扩大义务教育学校覆盖面,建立流动儿童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等。
如果户籍所在学校招生困难或者不能满足需要,可以选择其他学校招生吗?当然可以。《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能提供适宜的教育服务,或者父母要求送子女到其他学校就读,并有能力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选择其他学校入学。但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得到目的地学校同意后,才能入学。
就近入学是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促进我国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这项政策的实施和监管,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在就近学校接受优质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