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卫生局教育局课间学校膳食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午餐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障学生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卫生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提供午膳的中小学校和生产、销售午膳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提供课间餐的学校必须建立课间餐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课间餐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找提供课间餐的学校进行课间餐的卫生检查。第四条卫生部门依法负责课间食品生产、销售的卫生管理、检验、监督和技术指导,做好食品卫生检查工作。第五条课间餐的制作和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卫生要求;课间食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提供该批食品的卫生检验证明,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发霉、生虫、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六条发生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或者食物污染时,学校应当立即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第七条自行生产课间餐食品的学校,必须到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第八条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在课间组织生产销售食品,情节严重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