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深化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改革实施意见》编制简介
关于吉林省深化普通中小学编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4年6月29日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设置的规范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6 54 38+0]265 438+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54 38+0]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工作人员、教辅人员和工人。教师,是指在学校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教职员工是指从事学校管理的人员;助教是指在学校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教、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二)普通中小学的管理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应逐步社会化。确需配备教职员工、教辅人员和工人的,教职工比例一般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
(3)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城市、县乡、农村等不同地区核定。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比例标准核定。但由于我省整体幅员辽阔,学生密度低,特别是东部山区和西部草原地区学校分散,不能满足我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求。因此,根据国办发[2006 54 38+0]74号文件关于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编制标准的精神,根据班额、课时、教师工作量等因素,采用综合测算的方法核定编制。
普通中小学教师基本编制的计算方法是:
教职工基本编制=专任教师编制+教工、教辅、工勤人员编制。
其中:专任教师人数=
(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级人数)×每周课时数/教师每周授课时数
参数如附表所示。
按上述办法核定编制后,核定编制超过按国家标准核定的部分,作为暂定控制编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布局调整、生源变化等情况逐步消化。
(4)考虑到寄宿制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以及学校安排教师脱产学习等因素的特殊情况,在核定教职工基本编制的基础上,增加3%的人员编制作为追加人员编制。追加编制由组织部门掌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批。
(五)考虑到山区、湖区、牧区教学点多、学校分散的实际,位于山区、湖区、牧区的县(市)在核定教职工基本编制的基础上增加3%左右的人员编制。
(六)实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县(市),在核定教职工基本编制的基础上,按该县(市)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增加编制15%;在非少数民族县(市)实施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学校,在核定教职工基本编制的基础上增加15%的编制。
(7)考虑到乡镇中心小学承担乡镇教育教学管理职能,乡镇中心小学编制可增加1-2。(一)普通中小学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任务确定,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
(二)普通中学内部机构可设教导处(室)和总务室(室),重点中学和24班以上学校可增设1-2机构。完全小学内部机构可设教务处(室)和总务处(室),其中仅不设12班以下管理岗位,可分别设1教学主任和总务主任。
(3)12以下班级的普通中学、完全小学配备1-2名校级领导;13-23班配备2-3名校领导;24-36班配备校级领导3名;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1-2名校领导。农村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教师负责学校工作。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乡(镇)中心小学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因此,乡(镇)中心小学校级领导人数可增加1人。(一)省内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省批准。市、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提出经批准的本级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计划,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全省普通中小学的人员编制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以市区、县乡中小学和农村高中、初中为单位,农村小学为单位。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高中和初中的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按初中和小学的编制标准核定。(一)结合编制审批工作,同时推进全省普通中小学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各市、县(市、区)要积极调整普通中小学布局结构,加大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小学)班额和人数调控力度,辞退代课教师,清退临时人员,精简学校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减少非教学人员,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3)积极推进以人事聘用制度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竞聘上岗,择优录用,搞活内部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四)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普通中小学在编教师队伍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师队伍从城市学校、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空编学校合理流动。
(五)工作30年以上,或工作20年以上,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普通中小学教师,本人愿意并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年满57岁的男性和年满52岁的女性可主动提前离职,并经组织批准。
(六)做好失业人员的安置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从实际出发,制定安置失业人员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工资低于在职人员。各地可根据工龄、教学经历和待岗情况,制定不同的待岗期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在岗工资的50%。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被录用人员的学习和生活,鼓励他们继续深造,为今后通过竞争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七)加强普通中小学的组织管理。普通中小学的编制由各级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全省普通中小学编制由省统一批准后,各级编制部门不得擅自增加编制;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干涉,文件分发和部署不得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内容。
(八)建立健全组织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学校的编制和使用进行统一平衡,提出学校编制和配备意见;编制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核定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配备拨付经费。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和学生变化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九)认真清理各种形式的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
(十)加强对普通中小学组织的监督检查,严肃组织纪律。严格控制普通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禁止领导干部超编、擅自增设内设机构、超编人员编制。对违反本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单位,应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此类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相关标准参考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