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过街的6岁小学生状告教育局一审败诉。
备受关注的南京6岁男童萌萌(化名)状告建邺区教育局重新划分教学区。建邺区法院经审理,于65438+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萌萌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建邺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宣判后,法官向媒体记者解释了裁决内容。
原告
家长质疑学区划分。
原告父亲顾先生作为代理人诉称,其居住的嘉园小学教学区划给南湖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南湖三小)已有十余年。庆忌的家距离南湖第三小学2.5公里,步行需要50分钟。2013开学的南师大附中新城小学北校区(以下简称新城小学北校区)与庆忌家仅一路之隔,距离460米,步行5分钟。然而,在2014和2015,庆忌嘉园小学的教学区被划给了南湖第三小学。区教育局对教学区域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要求,故要求撤销被告于2015作出的划分新城小学北校区和南湖小学教学区域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划分。
顾老师认为,距离南湖第三小学1.24 km处的金陵世家小区教学区,原为南湖第三小学,后划入新城小学北校区。金陵世家距离新城小学北校区1.47 km,将金陵世家的教学区域划分到新城小学北校区,意义深远。此外,2公里外的紫荆府和1公里外尚未入住的连城、雍华府,全部划入新城小学北校区,教育资源留给“富人小区”,违背了教育资源公平原则。
被告
“就近入学”不是指最近入学。
被告建邺区教育局辩称,首先,“就近入学”不等于就近入学,不能以户口所在地与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学区的唯一原则。如果你在学校周围画一个圈,只会有重叠和空白的区域。根据法律规定,教学区域的划分应把握四个原则:一是确保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按当地行政区划;第三,结合学校的布局;第四,考虑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划分教学区域时要充分考虑,确保每个适龄儿童都接受义务教育。其次,教育局作出的《建邺区小学招生实施办法》是依法制定的,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新建楼房在完成法律程序后,都有权为其楼内居民申请义务教育学位,教育局只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受理和划分,不存在为“富裕小区”预留教育资源的情况。
法院
行政行为合法,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建邺区法院查明,2015年初,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小学对本年度适龄儿童人数进行调查,并组织了义务教育招生公众参与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同年5月25日,建邺区教育局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实施办法,附件《2015年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教学区名单》规定,南湖第三小学教学区包括庆忌家园。当天,办法及其附件将在网上公示。经法院实地勘察,庆忌嘉园南门至新城小学北校区距离为0.33 km,南湖第三小学至庆忌嘉园北门距离为1.29 km。顾现在就读于南湖第三小学一年级,学生入学不算太远。在建小区不存在未入住占用学额的问题,故原告认为教育资源预留给“富人小区”的观点不成立。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上述判决。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人顾先生向记者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