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和老师私自看未成年人日记违法吗?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个人信息、平静生活和私人事务决定权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人格权,在性质上是绝对的,其核心内容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的隐私,其他任何人都有义务不得侵犯。然而,在当今信息社会,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受到侵犯的威胁。据了解,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因侵犯公民隐私权导致损害赔偿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隐私纠纷增多的原因是很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没有正确的认识,甚至错误地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保护个人隐私权,以至于侵犯他人隐私权是违法的。事实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经从被动保护演变为主动保护。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从其他方面间接确认了公民隐私权的不可侵犯性。《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以任何方式侮辱公民”包括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当然也包括通过公开他人隐私来保护公民的隐私;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个人生活的一些法律也属于个人隐私。该条保证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受非法干扰,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时,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拆信件和窃听电话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为。《宪法》通过禁止这些行为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刑法中,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追究侵犯隐私权的刑事责任来实现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述规定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中,民法是最为充分和完备的法律部门。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公民隐私权不可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二是通过确定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第三,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行政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新闻、出版、广告、宣传、广播、电视、电影、医疗卫生、档案管理、邮电、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的行政法规中都有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例如,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任何报纸不得刊登任何内容,包括诽谤、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国家通过追究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程序法中的隐私权保护我国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总原则,但对于一些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部分程序法规定不适用公开审理。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第一审案件。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规定,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审判不公开进行。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我国其他法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几乎所有与保护民事权利相关的法律都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和消费者的隐私权作了明确的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