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在北京上小学有什么要求?

在京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北京上小学需要五证:

1.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北京市暂住证;

2.在北京实际居住的居住证明;

3.在北京工作的就业证明;

4.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不具备监护条件的证明;

5、家庭户口簿等证件、证明,凭上述五证,向暂住地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或者由乡镇政府向符合就读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发放标有“农民子女”字样的《在京借读证明》;来京工作、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持有《在京借读证明》,非小学一年级学生还应出具原学校出具的在暂住地附近就读公办小学、初中或经批准的联系人的就读证明。

(1)凡年满6周岁(365438+2006年8月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适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本市无房家庭适龄子女按有关规定在非户籍地区入学。本市注册小学毕业生按本人意愿入学,报名人数较少的初中就近入学。

(二)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台湾同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符合随军落户条件并正在办理入伍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 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或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方式与本市相同。

(三)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各区政府要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建立日常联合审核机制,积极稳妥地进行义务教育全过程审核,切实维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家长持本人在京就业材料、本人在京实际居住材料、家庭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后,他们进入入学程序。

(4)残疾儿童少年在同等条件下,在服务范围内尽快入学。

(五)区级以上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台湾学生、华侨子女、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法律依据: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其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