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怀孕
一起强奸案已经宣判。涉案男子李某,因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李本人刚刚过完18周岁生日。
李与女生黄相识于2018年5月,因一次偶遇而对对方产生好感,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时李还没17岁,而黄才13岁,还在读小学六年级。
李虽然知道黄刚满65,438+03岁,并不是65,438+04岁,但心火急的李也顾不了很多。438+08年7月至2065年8月,他先后三次悄悄来到黄某家中,趁黄某家人不在,在他房间内与黄某秘密发生性关系。
几个月后,黄开始出现妊娠反应,身体开始发生变化。黄家人发现不对劲,带黄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黄怀孕了。在家人的再三追问下,黄称孩子是李的,并要求家人不要互相找对方的麻烦,还说李向她发过誓要对她负责。
面对女孩的无知,黄的家人心痛不已,但理智告诉他们,不能让坏人逍遥法外。最后,家人带着黄去派出所报了警。此后不久,警方将李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2019李被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犯罪时未满18周岁。他是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李某的认罪态度,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可能有人会说,两人都是未成年人,双方都强调是情侣,自愿发生关系。李为什么被判强奸罪?
我们来看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从客体方面看,强奸罪侵犯了妇女神圣不可侵犯的贞操权。客观条件是必须违背女性意志,实施主体是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但在同罪的情况下,女性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其他女性的,以强奸罪的* * *犯论处。
那么问题来了。李为年满14的男性实现了这一目标,但违背女性意志的说法肯定会遭到很多人的反驳。女生不是说是自愿的吗?但在这方面的案件审理时,会对女性的年龄进行界定,这也是对未成年人最基本的保护。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视为强奸。黄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未满14周岁,所以无论黄某是否自愿,李某与其发生性行为都应认定为强奸,这一点在很多案例中已有说明,无需反驳。因此,法院判决李构成强奸罪是正确的。
无论如何,未成年人的情感观还比较不成熟,需要家长引导。在孩子处于青春萌芽期的时候,一定要给他们灌输正常的性知识和观念,让他们知道过早的性关系对身体的危害。一旦发生后果,要及时报警,避免对女生造成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