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让我写一篇关于法律的文章。

1.大脑中的革命——读《法律与革命》有感[外国法制史报告选(6)]

时间:165438+2006年10月29日作者:叶昊然(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来源:学术评论网

哈罗德?6?1波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巨著,不仅指其书籍的厚度,还指其思想的深度和探索的广度,确实大大拓展了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视野。我知道我没有能力评价这样的作品。以下是对他的第一本书《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的反思。

第一,没有无源之水

凡事都有原因,没有原因就没有结果。这是一个很好的观点。但是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往往一步到位,接受了一些概念,却没有考虑到事情的原因。比如“封建主义”这个概念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稍微想一想,大家就明白了“分封制”是这个词的内涵,稍微想一想,就明白了中国历史上从秦朝开始就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封建制度。但出于教育原因,我们还是习惯于不加思考地接受一些明显错误的观念。在Boehlmann的书中,所有的概念都有其起源,所以很难从逻辑的角度质疑他的论点。这就是“科学方法”进行的历史研究。作者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民间法入手,论述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渊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然后详细介绍了西方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了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这个体系环环相扣,结构紧凑,哪里都没有突兀感。

“只有上帝才能看透一个人的思想、心灵和灵魂,而人类的法官只能知道外在的行为,人们逐渐接受‘教会不会统治隐藏的东西’...即只是犯罪预备(甚至到了组装犯罪工具的地步)不能处罚……”学刑法,大家都明白,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处罚。但是到底为什么呢?说到底,它的神学渊源即使是中国不信的人也能理解。虽然这不是Boehlmann的发现,但我用它来证明这本书强烈的紧凑感...就是每一个事件都要有它的原因,这确实需要耐心的考证和严谨的态度。从之前的阅读来看,总是假设西方的法律传统在启蒙运动时期自然地跳出了你们伟大的头脑。在读书中,我总是感到羞愧,而我曾经鄙视中世纪,想当然地去接触,这传播了我的无知。不过还好我及时看了书,避免了更可怕的自大。

第二,精神法则

法律不是简单的条文体系,也不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它应该是一个物质和精神并存的生命系统。从《教会法》是第一部现代西方法律制度这一事实可以看出,法律的精神意义其实比想象的要深刻。在审判的时候,为什么要赋予罪犯特定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简单的高高在上的审判?按理说,罪犯是有罪的人,似乎没必要给他尊严之类的。总的来说是不合理的。那么,它的来源仍然是神学的或精神的:“虽然犯罪与罪恶的联系造成了罪犯对上帝的无限责任,包括守法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同样的罪恶属性,但它起到了降低自以为是的义愤作为刑法一部分的重要性的作用。”这个原则对于有宗教背景的人来说自然是非常简单的,但是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这个原则对于非宗教人士的意义是什么?西方法律的许多原则是以神学为基础的,至少是以信仰为基础的。对于只把法律当作实现自身利益和保护自身权利的工具的中国人来说,法律的精神是没有信仰和传统的。所以如何从民族的精神上找到一种融合的方式而不排斥,真的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第三,偏见的恶毒

偏见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在历史上屡见不鲜。体现在学习上也是一个道理。对中世纪和基督教会的偏见,一直让我们以为这些就是那个时代落后的代表,都骄傲地说“西方不亮,东方亮”,把野蛮、落后这些词和欧洲的中世纪联系在一起。不尽然,尤其是看了这本书之后。事实上,现代西方的所有思想并不仅仅产生于希腊罗马文化的复兴和对中世纪糟粕的抛弃。法制、学术方法、相互制约的权力(封建权利和宗教权利)、神学思想...所有这些后来成为启蒙运动精髓并延续至今的东西都可以从中世纪找到它们的来源和基础。比如格里高利教皇革命之前,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负面的评论。这本书以极大的热情赞扬了这场革命的意义,并将其与英国革命、宗教改革和法国大革命并称之为伟大的革命。还有一种由来已久的偏见,认为历史可以用某些规律来描述,任何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都离不开这个规律。这自然是受到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说:“从历史的角度看,黑格尔关于意识决定存在的假设是错误的,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关于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是正确的。在历史的现实生活中,没有人‘决定’谁;他们通常并驾齐驱;当情况并非如此时,有时是这个,有时是另一个因素成为决定。”没有人说规律可以解释所有的历史活动,所以这说明历史是不能用公式套用的。但遗憾的是,我们目前的教学中,至少在大学以下的教育中,仍然坚持这一套。“要知道生命的创造是没有限制的,这一点很重要。虽然可能有更有利的顺序,但没有一定的难易规律...在生物界,虽然可能有更高的层次,但没有必然的顺序。”几十年前,梁漱溟老人能够看得这么透彻。为什么发达开放的世界退步了很多?

第四,关于大学

关于大学起源的部分很有意思。从博洛尼亚大学的出现和历史来看,从学生掌控权力到教授逐渐加强的整个过程值得深思。就国内大学而言,行政权力是第一位的,师生无法与行政抗衡。按理说,即使从大学的历史来看,学生主导或者教授控制学校的领导权也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学生是大学出现的原因,教授是大学存在的基础。为什么我们看到学生维权没有用,受人尊敬的教授一辈子住在小破楼里,违背了大学的初衷。也许我们的大学真的不是真正的大学。那是题外话。大学的研究为法制的产生提供了方法论基础,人才大量存在,但不是唯一来源,这还是与当时大学的地位有关。

第五,道德底线

欧洲人对法律的依赖和信任与基督教信仰密不可分。法律体系的出现本身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基督教,这一点在本书第一部分已经讨论过。出于上帝对他们精神领域的控制,他们宁愿相信法律,一个有着许多来自神学的原则的体系,可以成为他们最终的解脱渠道。那么这种信任在东方存在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的法律没有这样的信仰基础,而是直接建立在皇权之上,以至于中国人对法律的敬畏源于对皇权的敬畏。那么现在没有皇权,法律的权威性如何体现?无源之水终将枯竭,这是一个现实问题。由于对“罪”的神学解释,西方人做事有道德底线,即考虑死后和最后的审判,这限制了他们的邪恶能量。我们的限制被取消了。现在中国大地上出现的无数“潜规则”正一天天浮出水面,再这样下去,用这些所谓的“潜规则”取代原有的道德规范,真的是太可怕了。

不及物动词其他人

这本书让我震惊的另一个方面是引文。引用的数量之多、广度之广、丰富程度之深,实在令人咋舌。书中正文600多页,注释却有150多页。这与其他一些专著形成鲜明对比。这些引语不仅说明了作者的广泛阅读,也说明了他极其认真的学术态度。引用多,同时能让人对创作部分的质量放心,方便读者浏览相关资料,不至于以偏概全。这真的是我们应该学习的地方。

法律在书中革命,书籍在我心中革命。光是第一本书就在我的脑海里掀起了一场革命。重新整理各种知识,去除偏见,真的很清爽。作者严谨的写作结构和流畅的单词句法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接下来,我要看第二部电影。我相信这将是又一次革命。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2006 165438+10月29日,我读《法学教育读本》的感想。

2.张老师经常利用综合实践课让我们阅读《法制教育读本》,让我受益匪浅。以前经常听人说法律,但一直没有一个大概的概念。经过这些课,我学到了真正的法律概念。法律是立国之本,不是虚无缥缈的。

这本书介绍了很多少年犯罪经历,其中原因很多,可能是父母教育失误;也可能是因为父母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导致孩子长大后犯罪。原因有很多。我觉得有可能是父母没有起到好的榜样作用,但是我们可以自觉,不必依赖他人。

这本书很有趣,用真实的故事激励我们,后面是与犯罪少年的真实对话和相对的法律条文。

法律是真的,对谁都一样。这些犯罪青少年大多自律能力非常低。在他们犯罪之前,他们都是祖国的花朵,都可以成为祖国的栋梁,但是他们没有管好自己。

我们不能重蹈他们的覆辙,要学会自觉,花时间读一些与法律相关的文章。我们必须努力学习,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