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转学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学生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全家户籍、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转学的;在县(市)区内,户籍和家庭住址已经迁移,路途较远,不能在原学校就读。

申请转学需准备的材料:小学、初中县(市)区内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转学证明(及监护人转学工作证明)向转学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转学学校出具转学联系单。

转学联系单一式两份,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与转学学校联系。转学学校同意后,报县(市)教育部门审核、盖章、备案。转学学校会凭转学联系单出具正式转学证明。

市区五六年级小学生转学到其他学校,其转学联系单需要我局学校教育科审核。经批准后,转出学校方可出具转学证明。市区初中转学学区仍由我局划定为初中转学合同区。

跨县(市)小学到初中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转学证明(及监护人转学工作证明)向转学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转学学校出具转学联系单。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与转学学校联系,转学学校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转学学校凭转学地接收证明出具转学证明,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扩展数据: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不得将学生以前的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入接收地作为确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

为顺应流动人口子女凭居住证就学的政策变化,中小学学籍系统将增加居住证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自2014年全国联网试运行以来,已全面应用于全国各地的学籍管理业务。教育部强调,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

转学籍或新建学籍是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得将学生是否有既往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入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原学籍已建立,应通过学籍系统转移;未建立学籍的,在办理查重手续后,应给予新的学籍。

特殊情况下,如学籍系统故障或数据传输故障,可根据家长要求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线下流程完成后,将学生视为学生,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的转移,实现“一致公民权”。最终审核将以学生注册系统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