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之间的意外伤害如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第三人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起诉书中应填写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联系方式和住址,以及监护人。
示例:
被告:胡秀珍,女,10月6日出生,1943,汉族,工作单位:XXXXXX有限公司职务:
地址:XX市XXX区XXX街XX号
电话:XXXXXXX
具体诉讼请求要按照孩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看孩子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也可以计算。如果对方不认可,可以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
这个案子并不复杂,你可以自己处理,不需要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