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2)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3)操作方法。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保证相互之间的通讯畅通。
(4)录取原则。新生录取实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
(5)工作原理。新生入学应按照“学校负责招收和监督”的原则进行。高校要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录取学生。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条件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档案调剂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和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6)排序规则。同一科目的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序:
总分(总分+照顾分)-总分(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综合成绩-外语成绩(不含复试成绩)。即同一科目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最高分排名第一;总分相同的,按总分排序,总分最高的排第一;诸如此类。
根据上述规则,排名靠前的候选人是排名靠前的候选人,排名靠后的候选人是排名靠后的候选人。
(七)备案规则。考生分批、院校、学科志愿作为投档依据,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
1.顺序自愿归档。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范围内确定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高校转档要求将考生电子档案放入其中,高校须按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招生。
(1)志愿优先,成绩排名。顺序志愿以同批次、同院校的1考生作为填报顺序,体现了志愿优先的原则。
(2)按比例(指招生计划与投档人数之间的比例,下同)。线上考生大于等于招生计划1.20%的学校,一般按照1:1.2的比例投档;网上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120%,网上学生一次性录取。如学校提出具体比例,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符合条件的考生可按学校提出的比例投档。
同岗位,愿意当同性恋的候选人不受投票比例限制,达到学校投票线的一律淘汰。
(3)同批次实行“清志愿”方式,即在第一志愿已退档后,再放入第二志愿。
2.平行志愿档案。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将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档案比例进行模拟。模拟投档期间,高校应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同时,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尽量录取所有已投的考生,避免或减少落选考生,确保考生合法利益。同批次各高校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确定调剂计划和调档要求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开始平行志愿投档。
(1)成绩优先,遵从意志。就同一科目而言,排名靠前的考生优先获得投档机会;就考生而言,他们会按照自己的意愿顺序进行归档。
(2)一次性原则。各批次同时报的平行志愿只在同一轮投档有效。
①每次提交的同一批次平行志愿只填报一次。本批次未填报原志愿的考生志愿无效,考生可在本批次提交后续志愿或参加下一批次录取。
(2)对于未完成计划的院校,不能补录原志愿考生的档案,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必须统一向社会公布,再次征集志愿。
(3)投资比例
根据兼顾招生学校自主权、择优录取、降低考生退档比例的原则,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招生机构有权在1:1 ~ 1:1范围内提出自己的投档比例。招生机构对出资比例无特殊要求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原则上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比例按照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高职院校本科第三批和普通批次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同岗位,愿意当同性恋的候选人不受投票比例限制,达到学校投票线的一律淘汰。
(八)入学程序。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通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高校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档案移交、阅档、审核、预录、撤档等工作。对于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主动与其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根据考生计划数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高校,并将相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九)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实行外语限制。
(10)征集志愿者。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撤销或减少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对于因生源不足不能正常完成计划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向未被录取的同批次网上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十一)回避的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填报志愿或在征得高校考生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不予退档补录。一旦被退档,当年不再录取。
已被10香港高校录取并确认的考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12)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电子档案,高考用的。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包括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以及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高考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和处理结果)。考生电子档案是考生德、智、体、美综合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必须与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体检表、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质媒体材料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考试机构建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招生学校。另一部分是纸媒档案,即考生高中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建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一致的纸质媒体文件。
高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完成相应录取手续后,参与录取的高校通过网络下载获取已录新生电子档案。在我区入学的新生高中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提供。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从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领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印章。办理完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给考生本人,带到高校。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按以下相应规定,在考生统考成绩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20分,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增分条件的,只能取最高分,增分不得超过20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65438+)
2.高中思想政治品德优秀事迹;
3.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与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计算机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者;
5.高中教育阶段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研究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本条款第1、3、4、5项中的奖项名称和获奖名单均为教育部2010(含2008年、2009年)。其中2008年、2009年为当年公示),具有保送生资格的表格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公示。能否获得加分或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6.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赛成绩原件)。
(十四)获得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在报考当年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确定的考试项目范围内考试后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可在考生统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20分,由高校考核决定是否录取。
(十五)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含2008、2009、2010年。其中,2008年和2009年分别公示的,可在考生统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加20分,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6)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统考总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可增加20分。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按以下相应规定要求适当降低分数,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在实际操作中,文化考试成绩会加上相应的减分后进行整理归档。同一考生符合多项降分要求的,只能取降分要求范围最大的一项分数,且不得超过20分。
1.全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区除外)有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少数民族。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等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降低总分20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县、田林、昭平、河池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新城、象州等
除上述50个县(市、区)和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域内其他市县少数民族考生总分(10少数民族考生除外)下降7分;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下降5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省籍考生,总分降低20分。
3.烈士子女总分减20分。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考生总分下降10分。
5.带着孩子的归国留学生总分会减20分。
(十八)同时符合本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项规定的相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大分数作为考生加分项,且不得超过20分。
(十九)享受边境县待遇的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防城港等8个边境县(市、区)和崇左市德保县、扶绥县、江州区、防城港港区、天等5个县(区)的考生,录取时执行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规定,享受照顾的考生总分不得超过20分。
(20)符合本条第(13)、(14)、(15)、(16)、(17)、(19)项条件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其中第(13)、(14)、(15)项和第(17)款第4、5项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示。未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
(二十一)军队退出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中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国家确定的边疆、沙漠地区、边远地区驻县(市)现役军人的子女,军队确定的特种、一级、二级海岛部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被高等学校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十二)少数民族学生考入自治区所属高等院校的比例,力争达到我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其中,少数民族考生一般应占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各民族招生比例的65-70%。
(二十三)2010年,普通高校新生录取继续在以下五个方面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短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高职院校学生向空白乡(镇)倾斜;向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二十四)定向招生。
1.目标就业单位的范围。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和边疆民族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业主。
2.学生的范围。面向全自治区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录取。定向就业招生和非定向招生同时招生。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能在本校分数线上完成的,可在本校分数线以下、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20分以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仍未完成的,就地转入非定向计划。
4.候选人定向协议。自愿填报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相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的考生,须在招生报名前与高校及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相关定向就业协议。对无故拒绝签订协议的学生,高校可以取消其录取资格。
5.充电。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高校和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25)少数民族预科班。
1.招生对象:区外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域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老、少、边、山、穷县(市)50个少数民族。
2.录取规则: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规则按顺序为志愿录取。如果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学生不够,本科预科可在同批次分数线下80分钟内按投档规则投档,高职预科可在同批次分数线下60分钟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3.培养形式:少数民族预科生在高校录取后,在规定的高校进行为期一年的高中文化补课。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具备读本科或专科条件者,可升读本科或专科,无需再参加高考。少数民族预科生在地区高校录取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接被学校录取,不用再参加高考。
(二十六)招收学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高校可以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公布)。有保送生资格的同学可以自荐相关大学。被确定为高校推荐生的学生,须到其户口所在地县市招生办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推荐生招生登记表》,填写一式两份,直接送一份给拟录取的高校,同时送一份给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高校招生办。
招收保送生的办法和程序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七)身体残疾、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符合高考条件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二十八)高校应在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标注录取类型(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拟录取考生)),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审批,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补充或调整相应计划。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后,形成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考生名单,加盖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并予以备案。
高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的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后直接发送给被录取的考生。如果是民办高校,还应连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提供的录取信息确认表直接发送给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和注册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高校凭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的考生名册和被录取考生持有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高校要按原籍(县市)汇总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编号),在我校规定的正常报名截止日期后20日内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录取过程中泄露考生个人信息和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
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渠道及时查询和确认自己的录取结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信息公开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和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重大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和投诉渠道、重大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方式、自治区统考录取投档控制分数线、志愿填报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照顾政策类别中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和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中学分别在本地区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学校享受的照顾政策类型、本地区高考考生特殊类型。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招生成绩查询方式;公示通过我校特殊类型入学考试的考生名单。
(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存至年底。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至少在报到前10个工作日进行公示,保存至当年8月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大学、中学在公示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当提供举报人的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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