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户籍与房产证管理要求的关系
注册方法
(一)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政策。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县(市)、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区域,根据其户籍和实际家庭住址,免试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要求跟随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户籍和地址符合户籍管理的相关要求,即户籍和地址与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房产所有权证一致(规划用途必须是住宅)。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各学校的学位调整安排入学。
2015年秋季,原则上所有在各公办小学就读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均按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各初中学校招收的当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90%以上采用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凡符合就近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后,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安排非电影专业学生入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做好择校学生的身份认定工作。初中阶段择校的学生,不享受中考时向省级学校分配生均公用经费的政策,也不纳入向学校分配生的核算基数。
(2)进一步规范就近入学依据。为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益,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以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常住户口作为其就近入学依据”的规定,从2015年义务教育初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起, 适龄学生在校期间(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县(市)应保持实际家庭住址相对稳定。 父母是独生子女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家落户,常年共同生活,无户籍迁移史的,可按招生地区,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的财产就近入学。* * *有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依据(父母* * *有房产除外)。
(三)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石教〔2015〕59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关于“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的指导精神,结合本地区教育资源实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数量和以往入学经历,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所需证明材料审核,严格准入条件,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注册。
报名工作按照全市统一招生时间表进行(见附件1)。小学报名地址为各招生地区的小学或县(市)、区教育局,初中报名地址为县(市)、区教育局指定办理跨县转学手续的地点(见附件2)。
(4)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的,由父母提供拆迁协议、现实际居住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五)居住在没有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居住区、插建居住区、扩建居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地址所在的县(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六)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要跨县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查验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户口本、合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转学证明表》(附件3)。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跨县转学手续,转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就读。跨县转学手续必须由学生家长签字确认。
(七)进一步规范民办初中招生工作,加强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根据《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石教[2015]5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和相关直属学校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方案,完善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招生管理。各民办初中要签订招生承诺书,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规范招生行为。在全市统一招生时间内,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导和监督审批的民办初中开展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市直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指导和监督实施。各民办初中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时限内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工作。超出计划、范围、时限招生的,不予注册。
(八)被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9)二中校区(原五中)招生区域由学校与新华区教育局协商确定;六十一中的招生区域由学校和井陉县教育局协商确定;市119中学招生区域由学校与正定县教育局协商确定。回民小学回民毕业生由新华区教育局安排在市九中就读。
(十)山区教育扶贫项目小学对口直接项目初中。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4。目前的购房政策请参考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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