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什么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其他类型组织,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新概念。是1996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之前的民办机构概念修改的。即事业单位由国家组织,而非政府组织不应再称为事业单位。1998 10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各行各业,每个领域都会有民办非企业。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业务:

1,教育类,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大专院校、民办专(高级)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私人诊所(所)、医院、私人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间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所)、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所(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研院所(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

5、体育事业,如私人体育俱乐部、私人体育场、体育馆、医院、俱乐部、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私人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和私人职业介绍所;

7、民政类,如民办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

8.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中介服务;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登记。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