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徽省安庆市杨桥镇转移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新增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申请积分管理的新居民,可以申请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初始年级就读。6岁以上儿童入读小学一年级,小学应届毕业生入读初中。

第十四条县级教育局每年4月底前,以区域为单位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增学位数量。

第十五条新居民每年5月4日至6月4日向所居住乡镇(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德清县新居民入学申请表》(详见附件2),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暂住证1年以上(含1年);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三)住所无监护条件的证明;

(4)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工作证明;

(五)在本县累计缴费1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6)提供小学一年级学前教育注册卡、初中一年级义务教育注册卡(省外就读学生提供原学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每年6月底前,积分申报材料全部审核完毕,系统将按镇(开发区)、学校分类汇总。

第十七条

每年7月底前,由县教育局会同乡镇(开发区)和学校,根据新生积分排名拟定拟录取学校名单,提交县阳光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在乡镇(开发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新居民子女因积分排名未能进入其所报考的公办学校就读的,由所在乡镇(开发区)根据积分排名和本地区其他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的,不予安排。按积分排名上不了公立学校的就去私立学校或者回原籍。

取得入学资格的申请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按入学学校规定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