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保定市北市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每周一到区文教局普通教育处办理休学、复学、转学、复读、退学手续。学生身份的变化应在学生档案的相应栏目中注明。学生未按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休学、复学、转学、复读等相关手续的,按原学籍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文教局发函。非正常死亡的,要写报告一式两份,报区文教局备案。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文教局综合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
1,中小学生数据库格式。
2、中小学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