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上海上小学的条件
外地人在上海上小学的具体要求如下:
1.持有暂住证的随迁子女纳入招生计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还可享受就近入学政策。外省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申请在上海就读时,父母一方须持有上海市长期居住证。持有暂住证但续办1年及以上的,其子女可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但需提供在上海市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如果孩子到了入学年龄,父母仍持有暂住证,不能直接申请就近入学,孩子只需要暂住证即可;
2.凡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儿童少年,必须办理相关居住证件,其父母持有效居住证件和工作证明向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父母一方有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为准);
3.任何单位都找不到街道证明,证明在上海从事小商贩、家政服务的农民工,因为没有挂靠单位,所以没有缴纳综合保险。这些人可以用街道居委会、乡镇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有派出所的城镇,以派出所辖区为户口管辖地;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乡、镇管辖为户口管辖。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分散居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部队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帐户。,应由指定的合作社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在户口。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与监督者同住的人为一户,监督者为户主。一个独立的家庭,由我当家。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户口* *设立分户或单独户口。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籍。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以外的城市停留三日以上的,暂住地的负责人或者本人应当在三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并在离开前申报注销;如果临时住酒店,酒店会设立旅客登记簿,以便随时登记。
公民在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所居住的市、县以外的农村地区暂住的,不办理暂住登记,但在随时设立旅客登记簿的旅馆暂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