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什么,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关于学生教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办学条件差距,不得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参考以上内容?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