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全部内容是什么浙江省人民政府[2000]178号?

浙江省实行全国中小学教职工

标准实施意见的编制

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004年2月17日)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 54 38+0]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编制管理的通知》(中办发字[2002]7号)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审批原则

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是我省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求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小学和中学的教职员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助理和工人。教师是指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教职工是指在学校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助教是指在学校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人是指在学校主要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城、乡镇、农村等不同地区,按照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件1)。完全中学的教职工按高中和初中编制核定。九年制学校按初中和小学的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编制以乡镇中心小学计算。职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由各地参照本编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核定。农村成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总人口每万人不超过2人的标准核定,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在核定中小学人员编制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为承担示范、实验和双语教学任务的学校组织民族教学班和寄宿制学校,增设信息技术教学等新课程较多的学校,乡镇小学,山区、海岛教学点较多的学校,安排教师脱产学习和休产假的学校等。,并根据情况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的人员编制,增加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地区和学校,增加的幅度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列为企业,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三。中小学内部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中小学校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有效实施。

(一)中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24-35个班、13-23个班的,一般设四、三、二级内设机构,校级领导职数分别为4-5、3-4、2-3名。规模在12班及以下的,中学可设1-2内设机构,小学不设内设机构,分别配备1-2校级领导、1教学主任、1总务主任。农村小学(1-3年级)、分校或教学点可指定1教师负责本校(教学点)。中小学内部机构名称统一为办公室、教导处、综合事务处等。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可配备1名负责人。为适应乡镇政府取消教育管理机构后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需要,乡镇中心学校可配备1校级领导。

中小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依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建立。学校行政和党群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以结合专职和兼职工作。

(2)合理确定教师队伍结构比例,大力裁减非教学人员。中小学管理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市、县、镇学校后勤服务逐步社会化。确需配备教职员工、教辅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学校,教师队伍中专任教师的比例一般不低于高中86%,初中88%,小学965,438+0%。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审批程序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如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计划,经同级编制部门审核,报县级编制委员会批准。原则上由县级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联合发文核定各校人员编制,并抄报省、市两级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省辖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抄送省级组织、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由各地按照核编程序办理。

五、严格管理中小学机构。

严格按照中小学人员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人员编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优化中小学人员结构、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切实做好中小学核编和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一)抓紧全面审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标准、审核程序和职责分工,在200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中小学人员编制核定工作。核编工作进展情况按月上报省级组织、教育和财政部门。核编工作完成后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见附件3)。

(2)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改革工作。各地要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做好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市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超编学校流动。结合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按照职务分类、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大力裁减非教学人员和清退冗员,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坚决清理各种形式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教职工,切实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做好失业人员和超编人员的安置工作。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可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政策或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具体分流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三)中小学组织纪律严明。中小学校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者变相侵占中小学校的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核定的编制内实际人数拨付经费,同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编制内(包括因教师脱产学习、教育部门掌握的产假等原因增加的编制)安排确需聘用的临时人员所需报酬。各学校要建立人员编制管理自律机制,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配备和聘用教学人员。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纪律的,要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这样够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