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时期的几个问题

唐太宗改进科举制度的措施:

唐太宗把学术文化放在关系到治国质量的高度来认识。他认为“近代(指南北朝)君臣治国不如古代”,是因为大臣不读书,“没有学问”,“学不到以前说过的话”,试图纠正重武轻文的不正之风,主张以德为民,以智为民。唐太宗扩充学校,加强管理。管理中央学校的机构是国子监。下设六个学校:郭子学校、国子监、四校、法律、书法、数学。唐太宗经常视察郭子学校和国子监,关心学校教学。在他的支持下,他又建造了65,438所学校,学生人数增加到3,260人。后来朝鲜、百济、新罗、高昌、吐蕃都把孩子送到了那里。

为了拓宽选官的途径,唐太宗继承并发展了唐代最重要的选贤任能制度&科举制度。唐朝的科举考试每年定期举行,永久的考试对象包括秀才、明静、进士、法明、舒鸣、明suan等。,超过了隋朝。考试科目是明静和进士,这是最重要的。进士只在隋朝试过议。也就是对时事政治的看法。贞观八年,考中加了经学史。唐高宗末年,进士候选人少则8900人,多则1200人。其中能达到考试的只有10到30人左右,录取率只有12%。由于考生人数多,录取名额少,50岁考上进士的人年纪尚轻,仍被视为“后进”的“英雄白头”,生动地刻画了科举考试的艰难。贞观末年,唐太宗扩大科举,提高科举等级,无疑促进了唐代中前期科举制度的繁荣。

唐太宗完善了三省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

一是加强监管,完善三省相互制约机制

曾任主簿大臣的李世民深知作为一国之君,权力高度集中的弊端和危害,其言论和决策往往导致偏颇和失误。始于西汉、确立于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度,虽然受到三省分权的制约,但三省官员在起草诏书、审核监察的过程中,彼此善待,很少敢于承担责任,相互制约;更有甚者,他对“金口玉言”的皇帝诺诺唯唯诺诺,很少有官员明知皇帝犯了错误还敢谏。他深知其弊,在贞观元年(627年)说:“门中间放书,意在防错。每次人的看法不一样,就出问题了,这就是生意。或者保护自己有缺点,避免听到它的损失,责怪它的错误。或者有苛刻的回避隐私,爱面子,然后实施。难违一官之小情,万人之大弊。这种亡国政策。”

为了尽快改革这种中央管理机制,他向各级官员和士绅征求意见。这可能是唐代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地方小官吏张提出了让大臣帮忙分担治国重任、纠正错误、皇帝只选贤任能、“深谋远虑”赏罚等新的主张和主张,让一代贤明的君王耳目一新。经过反复思考,将张关于国家治理的建议与自己当秘书时的观察和思考结合起来,在与大臣萧瑜的一次谈话中正式提出了自己的治国理念,即“天下之大,各国之民情之复杂,皆应通谋,宰相之谋,使事稳而方便,始可发挥。”

在李世民看来,国家大事由大臣代为处理是毋庸置疑的,把皇帝从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皇帝也有必要了解大臣们的处理结果。但大臣要处理国家大事,就需要划分级别,明确职权。所谓“百师议、宰相计”,是指在当时的尚书省六部制下,具体事务由具体负责机构处理,提出建议,这就是“百师议”;这些处理意见有的是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作出的,所以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对于那些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变通的事项,由宰相集体会议——当时称为“政厅”会议——讨论相关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达成* * *谅解后呈送天皇,经天皇批准后实施。

于是,李世民果断决策,进一步建立健全三省权力,加强对中书省的讨论和评议,对省政府进行监督和监察,从而形成一种真正能相互制约的机制。政令的形成,首先是在中书省的政务大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评议。他要求参与讨论和评价的人,应该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诏令不方便的,都应该上船”,而不只是诺诺听话,特别强调了“五花判官事”制度。原来,在中书省,主要有六个官员负责起草诏书和参章参表,对应六个部门,按照六部大臣的分工各有一个。其中一人对国家军政提出意见,其余五人可以“各持己见”“混名”,称为“五花判事”,这与现代民主国家的“议会制”相似。修改后,转给中书侍郎、中书省中书令审核形成决议,再报皇帝批准,再由中书省以皇帝名义发布圣旨。正是因为有了“五花审事”“少有败笔”的特殊说法。圣旨发布前,必须送省政府审核。省政府认为不合适的,可以拒绝会签。如果圣旨缺少会签,就不能依法颁布。只有经过省会签,圣旨才成为国家的正式政令,交由尚书省执行。最难能可贵的是,李世民规定,他口述或起草的书信必须经省政府会签才能生效,以防止他心血来潮或心情不好时发出粗心大意的书信。

贞观前期,李世民在与中书、厦门两省五品以上官员的谈话中,再次肯定了中书、厦门监察的重要性:“中书、厦门保密。带着才华生活,任命很重。圣旨不稳,就要坚持。只认为自己服从意志,只认为自己有罪,所以无字谏,这合理吗?如果只执行诏令和文件,谁能受得了?何必单纯的去选择,以此为代价呢?既然现在起,怀疑有不安定因素,就要坚持自己的话,就要没有恐惧和害怕,就要默默睡去。”他特别强调,中书、门下两省的官员要批判圣旨中的不合理之处,不能知而不说,也不能因怕而犹豫。

17世纪,西方国家出现了“议会制”和“三权分立”的运作体制,而李世民早在1300年前就已经成功运用于中国的政治运作,比西方早了1000年!由此可见他是多么的高瞻远瞩,胸怀宽广。

在实际操作中,作为皇帝的李世民身体力行,特别重视别人的意见,从不独断专行,真正做到了对错误和不恰当的政令立即纠正。贞观元年(627),有丞相冯德义。鉴于部分崇福缺兵,他向唐太宗建议,将未满参军年龄(唐初为16岁)的中年男子查入军中。唐太宗当即同意,命中书省起草诏书,报厦门省审议,然后交尚书省执行。然而,当这道圣旨送到门下省时,专门负责签字盖章的门下省官员魏徵却拒绝签字。虽然谈判了很多次,但都没有成功。最后,冯德意只好如实向唐太宗汇报。唐太宗听后大怒,立即派人去请魏徵。他带着表情说:“我已经同意让健康的中国男人留在军队里。这件事跟你有什么关系,我真不明白你这么固执地拒绝同意是什么意思?”魏徵一本正经地回答:“听说不是资源枯竭了就抓不到鱼,而是明年就没有鱼了;不是烧了森林就抓不到动物,而是明年就没有动物了。如果中年男性被带入军队,这些人将如何获得他们原本承担的租金和税收?而且兵不多,关键在于怎么训练。如果训练得当,人都是勇敢的,为什么要编数字?“然后,我列举了唐太宗即位以来违背对百姓承诺的两三件事。最后严厉指出,这样下去,如何取信于人!唐太宗听了之后,立刻冷静下来,沉思良久,最后诚恳地说:“我没有考虑周全,所以犯了这么大的错误。这样长期下去,还能得到天下大治吗?”然后他立刻下令停止对男性的简单点餐,并给了郑伟一个金瓶。

第二,精简机构,营造清正廉洁的政治氛围

李世民在位之初,经过隋末唐初的动乱,地方机构臃肿,官员臃肿,政治风气极其腐败,贪污受贿十分普遍。他决定精简机构,消除冗员,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地方治理机构,树立清正廉洁的官场风气。

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开始精简地方机构,提出“官得民,不多职员”的指导思想,抓顶层制度设计,严格规范管理。据记载,隋末唐初,全国郡县的数量是大冶与黄凯之间的两倍。唐太宗说“人少官多,思其弊。”于是,贞观元年(627年)二月,他下诏“大增寿省。”地方行政机构只设州县两级,大大减少了层级;州刺史,县令。委托方等人负责合并省官,重用人才,淘汰庸官。他指出:“政治的根本在于判断,以量任官,为省官服务。”他亲自掌握了刺史的选拔,县令以五品以上由京官推荐。贞观十三年(639年),州府减至358个,郡数为1551。同时起草并修改了《贞观法》,包括官令和官制,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设置和配备,违反者将受到惩罚。为防止机构改革陷入精简、膨胀、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唐律》规定:“凡官有职数,但署设限额,不得掉队。一人一百职员,三人加一班,十人动两年。”“职掌制”对二级官员和办事员的职责、奖惩也有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后来的学者在讨论的序言中注道:“盖己为周代所传,文物、礼器不备于唐。”“拿了就过了,除了不如。如果你通过了,失败了,你就失去了一切。”

唐太宗痛恨官场腐败,非常重视对地方官员的监督。贞观元年(627年),全国分为十路,即十个监察司。根据需要,中央可以临时派官员巡察各路,考察地方官员的善恶,按政绩提拔。李世民告诫官员:“国法不是皇帝一个人的法律,而是天下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所以一切都要服从法律。”引导他们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尽职尽责。他暗中派左右心腹“贿赂”朝臣,试图引诱官员上钩,然后杀鸡儆猴。此举类似于如今一些地方存在的“钓鱼”执法。这个计划一实施,马上就有官员“受贿”了。虽然这只是一根丝绸,数量很少,但李世民仍准备杀了这位官员。民政部部长裴举(后改称“民政部部长”)谏曰:“为官受贿,诚则死;然而陛下使人受罪,却陷人于法中。恐怕不是所谓的‘道之德,气之礼’。”李世民听了顿时醒悟,立刻收回了他的命令,但是这个巨大的警告震惊了当地的官员,使他们不敢有任何胡思乱想。在李世民这样精明自律的人面前,官员腐败的成本太高,很难有藏身之地。再加上制度约束,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社会土壤。李世民登基后仅仅几年,经过大力整顿,整个官场的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现象下降到了历史最低点,这是一个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