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2修订)
(一)学校规模标准是:
1,每12000-15000人口区域应规划设置24-10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2、每7千-1.2万人口地区应规划设置一所18-24个班的小学建设用地;
3、每7千-1万人口地区应规划设置一所九至十二班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学校学生用地定额标准为:
1,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7平方米;
2、小学用地不低于每生十三平方米;
3、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
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寄宿制学校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不能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学校或者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九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建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配套教育,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预留足够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居住区总建筑面积的60%时,开始建设配套学校。第十条零星开发、未能完成中小学校住宅区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征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其附近的校舍和场地。
居住区建设单位取得开发手续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关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学校增建校舍、场地。第十一条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挪作他用。因特殊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因市政建设,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禁止在预留给中小学校、幼儿园临时占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教育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占用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所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