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教育教学用地、体育场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勤工俭学(含校办产业)用地和劳动实践基地用地,受本条例保护。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保护监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的保护工作。第二章规划用地保护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将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以就近入学为原则,合理布局,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用地。第五条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和布局的专业规划。因城市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建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必须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区改造规划时,必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专业规划的规定,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第七条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保持相应距离。第八条本市新规划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学校规模标准是:

1,每12000-15000人口区域应规划设置24-10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2、每7千-1.2万人口地区应规划设置一所18-24个班的小学建设用地;

3、每7千-1万人口地区应规划设置一所九至十二班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学校学生用地定额标准为:

1,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7平方米;

2、小学用地不低于每生十三平方米;

3、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

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寄宿制学校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不能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学校或者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九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建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配套教育,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预留足够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居住区总建筑面积的60%时,开始建设配套学校。第十条零星开发、未能完成中小学校住宅区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征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其附近的校舍和场地。

居住区建设单位取得开发手续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关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学校增建校舍、场地。第十一条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挪作他用。因特殊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因市政建设,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禁止在预留给中小学校、幼儿园临时占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教育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占用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所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