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指导意见

1986建立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等级设置不合理、评价标准不科学、评价机制不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制衔接不够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 以及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这是符合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充分调动了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教师的聘用提供了依据和基础,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教师职业地位,促进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分结合,分类管理,建立体现中学和小学不同特点的统一制度;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

4.坚持重视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鼓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制相配套,积极稳妥协调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是完善制度,拓展职业发展渠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行业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制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完善制度体系。

1.改革中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为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 .统一职称(职务)级别和名称。初级职员级别和助理级别;高级别由副高级别和正高级别组成。职级、助理职级、中级职级、副高级职级、正高级职级的职称(职务)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3.中小学教师统一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高级中学教师(含小学聘用人员)对应高级教师;原一级中学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对应中学教师;以前的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对应的是三级教师。

4.中小学教师统一职称(职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

(2)完善评价标准。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的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的专业性、实践性和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注重教育教学成果,注重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和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爱岗敬业、积极主动,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定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特点和教学实际,制定具体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对于少数优秀教师,可以制定相应的破格评价条件。中小学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对农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3)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评议为基础的行业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同行评议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成员范围,注重选拔高水平教育教学专家和有经验的一线教师,完善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方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行业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讲座、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有效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表现和能力,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等级评审中全面落实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制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任是职称评定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有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进行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争一个具有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任到相应的教师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支付受聘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防止有考核合格的人选时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制。按照深化事业单位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发挥学校的用人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和岗位任命相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实现岗位聘用人员的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要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和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声明。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评审标准的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评估建议。学校对参加竞争上岗的教师,根据其现任职务以来每个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一定比例差额推荐人选参加考核。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价结果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就业。根据聘任制相关规定,中小学将把考核合格的教师聘任到相应岗位。

5.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仍然有效,在择优聘任到相应岗位时应适当倾斜,无需评委会进一步评审。

6.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中、初级岗位内部各层次的结构比例,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制度和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评估等诸多环节,工作非常复杂,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共同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和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营改增试点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承担具体改革工作的地区,要成立由地方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选择2至3个有代表性的地级市(自治区、地州、盟),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改革试点,积累经验;要抓紧制定本地区的改革试点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的山东省、吉林省、陕西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批准,可以在本地区开展综合改革工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区中小学和教师情况,综合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平稳过渡,审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交接和新旧政策衔接,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推进。现有在职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以及现任职务级别,直接过渡到统一职称(职务)制度,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方法和评聘程序,开展各级新职称(职务)评聘工作。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意见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正高级教师的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评定,评定结果报两部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个部门汇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改革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两个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与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