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外地来的北京小学社保今年必须在这个区?海淀四季青学区
我不在区里就读不了区里的小学。
对2015年5月1日之后的社保连续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子女在海淀区连续接受义务教育的资格。
2015海淀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材料审核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北京实施
一、领导机制
成立海淀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材料工作领导小组,以区教委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公安海淀分局、区监察局、区维护办、区信访办、 区政府法制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计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区房管局)、区社会事务办、区农委、区流管办、海淀分局领导小组下设联审工作组,通过联审机制开展工作。
第二,联合审判机制
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对“五证”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成立海淀区非本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联合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审核工作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调,区教委、海淀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房管局)、区卫计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淀工商分局等部门专人参与。,为申请在海淀区就读的非本地适龄儿童少年提供证明。
联审工作组办公室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安排。
第三,审计流程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海淀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参加信息登记后,申请人须准备好本人家庭户口簿、北京市暂住证、北京市合法居住证明、在京就业证明、适龄儿童少年无监护人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按流程提交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复核申请。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五证”和《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海淀区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表2015》或《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就读初中申请表》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收集申请人“五证”等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齐全的,提交联合审计工作组进行联合审计;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联合审查工作组的联合审查。
联审工作组根据审核标准对申请人的“五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进行联审。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1.全家户口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安局海淀分局、区卫计委审核。
2.北京市暂住证由公安局海淀分局审核。
3.在京合法住所证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4.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海淀工商分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5.无人监管居住证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6.未上过小学的超龄儿童将由教育委员会下属的学区进行审查。初审通过后,由联审工作组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计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联合审计工作组协商解决。
(3)反馈审核结果
1.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经工作组联合审查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通过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
2.非本市户籍、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联审工作组联审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在京就读批准书》,家长持《在京就读批准书》和2寸彩照到海淀区招生考试中心办理初中入学手续。
第四,审计标准
(1)家庭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条件。户口本上的年龄要和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年龄一致。
2.非独生子女应提供其母亲或父亲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出示结婚证、本人户口本和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必须是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6.如果是超龄子女,需提供以下材料:(1)户籍所在地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2)填写并提交2015非本地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住院病历等。
(2)北京市暂住证
1.父母双方(父母一方家庭)应持有海淀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2.暂住证的“有效期”应在2015年3月1(不含)之前,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3.暂住证上的地址应与《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上的地址一致。
4.暂住证是暂住证,修改无效。
(三)在北京合法住所的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须提供经住建部门登记的合法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性质应为住宅或公寓,其他用途无效。
2.申请人在海淀租房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租房半年以上纳税证明。房屋适宜居住(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其中包括:
(1)租住公房单位的,出示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无房产证出租农民个人房屋的,须出示以下三证之一:①房屋产权证;(二)建筑批准证书;(3)由村委会出具,有村长和宅书记共同签字。以上三证需要镇政府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在集体土地上租房,由村、镇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凡租房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票据和资料(水、电、天然气、电话等。)能够证明其实际居住地在法定居住地址的。
4.对违法建设、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的建筑物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根据相关规定,证明公房、经济适用房、军房、办公楼、地下室等非住宅房屋不得转租的无效。
(四)在京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应提供在京就业证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职工被用人单位聘用的,提供劳动(劳务)合同,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2.如果在合法市场经营(蔬菜、服装、海鲜等。),需提供2015年3月1(不含)前核发的营业执照,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3.在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提供2013月0日、2015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供15年3月(不含)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股东或合伙人需提供相关工商机关的备案文件(备案及变更日期在2065 438+05 03 1(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提交在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申请人或其配偶按有关规定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缴费时间为5月15(不含)前。
(五)无人监管住所证明。
1.本证采用海淀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姓名等信息与户口本一致。
3.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