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中小学生补课的?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师[2065 438+05]5号印发《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该规定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乃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严禁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一是严禁中小学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校外培训机构或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及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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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沂市沂水县教体局查处并通报9名教师违规补课行为,解聘其中7名代课教师,对2名在职教师进行全县通报批评,责令其退还学生已缴纳的费用。年终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两年内取消评先树和职称晋升资格。

7月初,济宁市纪委、市教育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济宁一中部分在职教师利用暑假时间为大一新生举办辅导班,规模大,费用高。后来查实,学校有5名老师违规有偿补课。随后,济宁一中召开党委会,责令朱洪套等5人写出深刻书面检查,退还学生所交费用,给予5人降低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档案等相应处分。济宁市教育局党委责令济宁一中作出深刻检查,并将结果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

7月14日,济南市济阳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查实3名教师违规进行有偿补课。7月20日至21日,济阳一中5名教师被查实有偿补课,其中3人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除2017年度绩效工资,济阳一中校长被取消本年度考核资格。

7月24日,菏泽市单县教育局也公开发布了对一名中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处罚决定。自7月9日以来,马已经在家里招收了几十名学生,收取学费。单县教育局给予马某行政记过处分,对马某中学校长、学区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山东查处多起有偿补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