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
1.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适用范围为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2.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5元/小时。适用范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相城区、龙文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
3.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适用范围为龙海区、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区、华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区、鲤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仙游县、延平区、建阳区等。
4.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5元/小时。适用范围为刘清、宁化、建宁、泰宁、明溪、将乐、尤溪、大田、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武平、长汀、连城、霞浦、寿宁、周宁县、柘荣、古田、平南县。
北京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200元调整为2320元,增加12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3元/小时,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9元/小时。
总结一下,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有四档,分别是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最低工资是多少?看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其实你可以直接通过他们的平均工资或者最低缴费标准看出来。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条例第5条
最低工资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的形式。月最低工资适用于全职员工,小时最低工资适用于非全职员工。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不同。
《福建省最低工资条例》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社会救济和失业保险标准。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及时提供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统计数据。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各单位工作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相互换算。
第八条
根据省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差异,可以实行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市)一般只执行一个最低工资标准。个别地区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市)平均生活水平且差距较大的,可实行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