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我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诉?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申诉、控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告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有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未成年人游乐设施,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劳动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照顾未成年人过程中谋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引诱、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