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小学的班主任强奸了许多年轻女孩,并判处她们死刑缓期执行。死缓和死刑有什么区别?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一名小学教师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多次在校园内猥亵多名年轻女学生,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据介绍,嫌疑人是中年人,夫妻关系比较好。但谁也没想到,他利用自己班主任的身份,对班里的女同学进行猥亵,对三名女生实施qj犯罪20次,对包括上述三名同学在内的15名同学实施qj犯罪230次,令人发指。事件曝光后,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此,网友也拍手称快,认为老师罪有应得,应该判死刑。但实际上,死缓和死刑不是同一个意思,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是实现方式不同。死刑一旦生效,立即执行,罪犯没有生还的可能。但是,死缓就不一样了。如果是死缓,一般来说,如果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死缓改为无期徒刑,不会有生命危险。罪犯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好的,可以改判有期徒刑,继续表现好的可以减刑,可以提前出狱。严格来说,死缓是一种变通的死刑方式,给了罪犯一个改造的机会。

刑法第五十条因变更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限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其次,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死刑一般适用于那些行为给社会带来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作案手段残忍恶劣,仍不思悔改的恶性犯罪分子。但死缓的适用条件是犯罪人应当被判处死刑,但根据实际情况,有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缓的适用对象和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同时,审判过程中的程序也不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不论是否上诉,案件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不管当事人有没有上诉,都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