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
2000年在积石镇和全县非农业人口中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清水、街子、察汗都寺乡2003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白庄、道尾、杜文、嘎楞、刚察和梦达乡在2005年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第三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地区、性别、民族,都应当入学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边远山区、牧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岁,特别是边远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不应超过8岁。第四条普通中小学以汉语教学为主,撒拉族和藏族语言文字可以作为辅助教学手段;西藏中小学以藏语教学为主,适当年级开设汉语课程;普通初中和民族初中应当开设外语课程。第五条自治县的义务教育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管理、三级办学的体制,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办学,逐步形成政府办学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的新体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设置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的中小学校。第六条自治县实行义务教育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行政部门与县属学校、学区签订义务教育目标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应当组织实施文化知识、补课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本村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防止学生辍学,并配合县、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好村办小学。第八条自治县应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女童的入学率,办好少数民族女童学校或班级。义务教育目标考核应当把少数民族女童入学率作为单一的考核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女童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收杂费,并可以减免课本费。同时保证学校正常的公用经费。第九条禁止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种地、放牧、经商、进寺念经或者从事其他以就业为目的的劳动。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足够的教师,保证教育教学的需要。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委托培训、任职培训和函授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委托培训和离职进修的教师,毕业或结业后,返回原单位从事教育工作。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对口支援和教学交流。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边远艰苦地区任教的教师在职期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范围、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教师节”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第十五条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高使用效益,杜绝浪费。
自治县财政、审计、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按期实现义务教育目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中小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者;
(三)为发展少数民族女童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四)为发展基础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村民委员会;
(五)在筹集办学资金和捐赠教育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无特殊原因达不到如期办好义务教育基本条件的乡(镇)、村;
(二)因失职造成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完成率明显下降的乡(镇)、村;
(三)因管理不严造成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小学校;
(四)因失职给教育事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教师;
(五)将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出租、转让或者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的;
(六)擅自开除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责令其退学,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学生退学,造成中小学生严重流失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向中小学生收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