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7修订)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配合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或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将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步行街和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影剧院、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含街市、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商业网点、书报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七)铁路、公路沿线由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8)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九)城市林带、绿地、绿化植被区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实施;
(十)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其他机关、团体、学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的卫生。第九条临街单位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条在城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和外墙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应保持清洁和完好。第十一条临街建筑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拆除建筑物墙体的,加(换)一个山墙或阳台,修一个踏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临街居住建筑禁止拆墙、增(改)建山墙或阳台、修缮步梯,不得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活动。
不得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突出墙面的护栏。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街建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和树木上钉、拴有碍市容的物品。
在城市建成区设置电线、电缆等导线和拉线,应当符合市容管理要求;各种废弃的电线电缆、电线杆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设施等场所摆摊设点、冲洗车辆或者堆放各种物料。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周围新建实体围墙。第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包括拆除旧建筑)实行封闭作业。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牢固、美观的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临时施工用房的高度不得超过围栏的高度;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必要时进行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拆除所有临时房屋和设施,并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电子显示屏、彩虹门、招牌、商业卷首等的设置。在城市进行的,必须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费用。
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树木、商业建筑的玻璃上书写、刻画或张贴各类广告、标语等宣传品。
城市建成区的街头餐饮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悬挂营业札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