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条例(2021修订)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机构中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继续教育或者中断继续教育培训。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教学能力培训。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督导,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和纠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第九条中小学应当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保证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学习条件。第十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
(一)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
(二)组织编写和审查专业培训教材;
(三)审批中小学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
(4)培训全区重点小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和高级中学教师;
(五)检查、指导和评估市、县(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一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负责本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三)培训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教师;
(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新教师、骨干教师和其他在职教师应当接受非学历教育。
取得学历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可以接受更高一级学历教育或者与其教育教学专业相应的第二学历教育。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个周期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小时。同期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或者二级学历教育的教师,不得同期参加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
新教师试用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
(2)更新和拓展专业知识;
(3)素质教育的理论与实践;
(4)教育科学研究;
(五)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和现代教育技术;
(六)信息技术、外语、艺术和综合课程教育;
(7)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教法。第十五条各级师范院校和师范专科学校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网络学院、中小学教研机构、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远程教育工作站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教育教学机构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第十六条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师范院校、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保证继续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