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肖做公益需要我同意吗?

我不需要我的同意。根据民法规定,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上,公众人物的人格权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转让。只要没有具体侵害公众人物的权益,一般不需要我的允许。但是你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益,无论大小,善意不来也不去。每个人都在做自己力所能及的,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做一个帮助社会的人就够了。我们在很多公益活动中也能看到他们的名字,每次捐款捐物的金额都相当大,都是一群爱心人士自发组织的。这个群体中的每个人都在奉献自己的爱心,做力所能及的好事。

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可以分为有代理权和无代理权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前一种情况,明知而不否认也是默认。后一种情况,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一切后果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的,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委托人未声明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害。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侵犯名人名誉权的后果是承担侵权责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声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名誉、信誉和形象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任何公民或法人都享有名誉权,明星当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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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过图像、雕塑、绘画等在一定载体上可以被识别的外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丑化、污损、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不得以出版、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0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发表的肖像;(二)为新闻报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持有人的肖像;(三)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宣传权利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肖像的;(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