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学校、家庭和社会对小学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小学应当与街道、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小学也要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五条小学应当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利用家长学校等形式,引导和帮助家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小学可以成立家长委员会,让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的指导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