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参加副高职院校评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附件为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等级评定标准和条件。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福州市(含省属单位)、厦门市、三明市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教学科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责任意识。
凡出现《福建省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20种“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格、成果,剽窃他人成果等的,将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第五条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上任以来年度绩效考核合格或以上。
年度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任期延长1年,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城镇中小学教师应当在农村学校工作1年或者在薄弱学校工作3年以上。其中,城市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教师晋升高级教师时,应当在农村学校工作2年以上。教研人员应当每年到农村学校开展研究、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晋升教师,必须参加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条学历和资格要求
1.申报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以上。
2.申请高级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小学、初中教师教学工作5年以上。
3.申请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初中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报考二级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试用期满1年;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和初中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小学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以上。
5.报考三级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试用期满L年;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初级教育教学岗位上经过L年试用期。
第三章正高级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教育工作的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积极履行教育全体教职员工的责任,善于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效地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引路人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号召力。
2.出色的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职2年以上,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3.积极参加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教育成绩突出,学生评价满意率达85%以上;任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上课拿市级。
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全面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根据课程改革的目标和本学科的特点,改革本学科的教学方法,以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
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和同行的一致认可。
3.积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地方和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
4.开设市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4次以上,其中省级以上至少1次,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
专职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在总结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性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开设市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省级以上至少3次,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有显著成效。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的人员可以联系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促进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的整合。市级授课3场以上,其中省级授课至少1场;多媒体教学软件编写或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制作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以上二等奖。
第十三条教学和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独特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
2 .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项目1项。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和电化教育的人员主持并完成了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科研项目。
3.撰写并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和电化教育的人员撰写并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十四条示范和指导要求
1.指导教师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应用先进教育理念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他在这个地区的老师中享有很高的声誉,被同行公认为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主持和指导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对教师队伍的成长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指导培养三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
3.积极参加“送教师下乡”、“送培训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高级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教育工作的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本人顺利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上任2年多来负责班主任等学生工作。我及时了解了学生的思想状况,关注了所有学生,促进了他们的全面发展,并与他们的家长进行了良好的沟通。
3.教育成绩突出,学生评价满意率达80%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县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六条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新课程教育的教学理念、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教学效果和一定的教学特色。
2.积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可以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
3.举办县级以上教学示范班、观摩研讨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精品课程、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获得市级以上精品课程、教学技能竞赛奖项。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开设校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
从事教学、科研的专职人员,工作后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开设市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在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从事电化教育的专职人员,工作后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3年以上,能够联系中小学教育实际,促进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的整合。举办市级以上学科讲座3次以上;多媒体教学软件编写或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制作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以上三等奖。
第十七条教学和科研工作要求
1.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在素质教育的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
2.作为核心成员主持或完成了1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项目。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项目1项。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和电化教育的人员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项目1项。
3.撰写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列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和电化教育的人员撰写并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八条示范和指导要求
1.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胜任教育教学的领导者,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指导和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教学能力等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送教育下乡”、“送培训下乡”活动。
第五章对一流教师的要求
第十九条教育工作的要求
1.积极履行教育全体员工的职责,有能力正确教育学生,并能
根据教学部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有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如班主任,负责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博士学历者除外),能够与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教育任务圆满完成,学生评价满意率达到80%以上;你带的班级或个人会得到校级以上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扎实的所教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践行新课程理念,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一定的教学经验。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好。
3.可以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4.有开设校级以上公共课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
5.在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教学和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反思和总结教学,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
2.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
论文汇编。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了1篇本学科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并列入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和电化教育的人员撰写和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对中学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教育工作的要求
1.积极履行教育全员的责任,熟练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学生取得进步。
2.胜任班主任工作,关注所有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三条教学工作要求
1.具备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老师的指导,认真备课,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2.主动反思教学,写1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三级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教育工作的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能协助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学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2.虚心接受其他老师的指导,能够完成所教科目的教学工作。
3.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反思教学,撰写1份教学总结。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晋升一级的教师必须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讲座;晋升高级或正高级职务的教师必须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讲座、面试和答辩。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教师(专业为初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除外)原则上应与其专业一致。申报评估科目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需参加省教育厅委托的相应学科、专业的主干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相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担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心小学或中学中层以上干部、科长、教研组长、学生管理教师、校级课外活动优秀辅导员、完全小学的领导和教师,视同班主任职务。
心理健康专职导师、实验教师、无班主任岗位设置。
不要求单位人员和班主任的工作。
第三十条综合表彰是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人民教师、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乡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特别表彰是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
班级表彰奖是指先进班级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国家、省、市、县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学校层次指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二条教师必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中学不低于320学时,小学不低于480学时。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的校级专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副职领导、中学和完全小学校长不低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二。
教学、科研、电教人员、心理健康专职导师、实验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进修学校教师、心理健康专职导师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学、科研、电教人员不少于2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核心期刊是指列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概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源期刊目录》和中国科学院信息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源期刊》的出版物。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编辑出版的教材,可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在教育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的CN序号的文章,仅限于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包括增刊、专刊、专辑、增刊、专刊、一期以上和报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在CN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视为1篇论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发表论文2篇。
2.直接指导学生参加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或创新竞赛获得国家二等奖以上。由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奥会上获奖。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术展览并获得二等奖以上,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级教育电视台)播出或由官方出版部门出版发行3件以上。
第三十四条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五条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是指在本镇(含本镇)以外的中小学任教满10年且仍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人员。
教师。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中的所有相关资格均要求自任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省教育厅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