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十项权利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第一,学生的生存权

中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法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杀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

第二,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学、升学和就业的平等权利。”[1]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注意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采取措施保障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3]

第三,学生的人身权利

1,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学生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2.人格尊严权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3.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这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4.隐私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5]。

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1)学生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名誉权3隐私权4肖像权5人格尊严权6人身自由权

(2)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3)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