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职业学院2017招生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政策、法规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职院校。
三、学校层面:高等职业教育
四。学校代码:12670 (GB)
5.学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8号(西校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职业学院园区(东校区)。
六、学校的基本情况
办学历史: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7的贵穗学校,其中职业教育也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是呼和浩特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摇篮。2002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是隶属于呼和浩特市政府的高等院校。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2065438+2007年3月25日视察学校时,高度评价了学校取得的成绩,并高兴地题词:庆祝百年华诞,再展其召任宏图。
办学条件:学校有东、西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78亩,总建筑面积60多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1.400余人。校园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生活便利。专业氛围突出,拥有各类实训基地198个,设备总价值65438+3400万元。学校建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可开展20多个通用工种的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专业类别:学校设有14二级学院和2个教学部,招生专业涵盖13大类64个专业(包括文教、财经、制造、旅游管理、食品、生化药物、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艺术设计传媒、土木工程、环境保护、农业、法学)。是自治区综合性高职院校。
合作本科:2017,与区域内5所理学院合作本科专业。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投诉电话为0471-658575438+05。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执行内蒙古教育厅批准的2065438+2007年招生计划。具体专业计划见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及2017内蒙古高校招生计划。具体专业介绍请登录www.hhvc.net.cn官网。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八条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和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须统考成绩合格),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我自觉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在普通文科、理科上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采取专业志愿录取;艺术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最低控制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采取专业志愿录取;体育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我校招收的铁路专业均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铁路供电技术、铁路通信与信息技术、铁路工程技术、铁路信号自动控制、铁路机车车辆专业只招男生。
第十二条学院所有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文,少数民族语言考生应认真填写。
第十三条学院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的备案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通知。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新生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向学校有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具体报名要求见《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新生须知》。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院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核达到毕业标准的,授予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备案的大专文凭。
第十八条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教授蒙古语的高中生。学制四年。第一年学费4000元,后三年学费按转专业标准缴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2017年高考招生。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上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咨询和录取结果查询方法
联系电话:0471-6586217、6586259、6586236、6586286。
传真:0471-6586217,6586236
地址:西校区办公楼四楼(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8号)
邮政编码:010051
学院官方网站:www.hhv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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