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小学划片2017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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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有学生在学校摔倒受伤吗?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在学校上下楼梯奔跑时摔倒,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学校未尽到对受伤学生的救助管理义务,判决学校赔偿受伤学生小刘经济损失2.5万余元。
学生小刘和陈骁都是13岁,是永川一所中学的学生。他们在同一个级别的不同班级。小刘的班级在教学楼的五楼,陈骁的班级在教学楼的四楼。
2016年4月22日午饭后,小在与其他同学嬉闹后从五楼下到五楼、四楼楼梯拐角处时,对着正要下楼的踢了一脚,导致自己摔倒,造成左肱骨上段髂骨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左肘部钝挫伤伴血肿,左肘部神经损伤。
向小刘和陈骁了解情况后,小刘的班主任给小刘的婆婆打了电话,让小刘去找医生检查。
受伤后,小刘在重庆永川中医院住院22天。出院后,他被命令在手术后继续外固定和用石膏固定左肘关节2-3周。术后他根据伤口愈合情况决定何时拆线,将左上肢悬吊在胸前固定,根据桡骨颅骨骨折位置决定治疗方案。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患肢不可用力过猛。
2065438+2007年2月9日,小刘又去永川区中医院做了6天内固定。
此外,还发现学校楼梯间张贴了“上下楼梯靠右走”的警示牌,小刘和陈骁的班主任告诉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走。
经法院审理,核实小刘损失医疗费6774.68元,继续治疗费2938.8元,住院伙食费1.400元,护理费7300元,伤残赔偿金59220元,交通费225元,检查费146.8元,鉴定费21.000元,共计806500元
永川法院认为,事发时小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保护能力,对跑下楼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意识。因此,他在与同学嬉闹后不顾安全跑下楼,无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对其坠落受伤造成损害,存在重大过错。
虽然陈骁主观上对小刘的坠落没有故意,但他在楼梯间逗留,下楼梯时没有注意周围危险情况的发生。客观上和小刘自己摔倒有关系,他有一定的疏忽。酌情对小刘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虽然对学生尽到了一定的安全和教育义务,但对受伤学生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学校未能在小刘受伤后及时送医院,未充分尽到抢救和管理义务。故其应酌情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参考资料:
人民网-学生在校摔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