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学生和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学校选址安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确认为危房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者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限期解决。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学校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治理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和处理;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第九条办学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第十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交通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前面。特殊教育学校门前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设置有声音提示的交通信号灯。对交通复杂的中小学校门前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学时间适当调配警力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建立治安管理联系制度,协助学校处置相关治安事件。治安情况复杂地区的学校应依托门卫室设立校警务室或治安岗亭。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监督检查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学校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灭火演练,宣传消防知识。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责令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改正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卫生防病工作,协助学校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健康教育。第十四条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娱乐、音像制品、图书等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取缔中小学校200米范围内开设的网吧,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行为。第十六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并在学校围墙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