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和工作人员工作量的规定
教师工作量制度是指高校每年安排并要求教师完成规定工作量的一种教师管理制度。1955年,中国高等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教师工作日和教学工作量试行办法》,规定了各级教师的年度工作量定额。
1981教育部发布《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颁布《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超额报酬暂行规定》。规定教师的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学研究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实验室建设工作量。教师每年的工作量按照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学校日历周数计算。
1985教育部《关于当前高校教师工作量的意见》提出,对上述试行办法进行改革,高校参照该办法自行确定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教育部未作统一规定。其他很多国家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学校自己定标准;有的学校在聘用合同中与教师单独约定;有的没有成文规定,学校按照一般惯例安排。
扩展数据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科学衡量中小学教师绩效,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评价规范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基础教育课程计划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情况,现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如下:
1,小学:语文,数学14-16,英语,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科学,体育16-18,其他科目18-20。
2.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10-12,思想品德、历史、地理12-14,其他科目16。
3.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初中、小学教师的工作量,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执行,即“班主任工作量按照当地教师标准班级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参考百度百科-教师工作量体系
百度百科-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