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贵族特权合法化有哪些?

(一)“八项建议纳入法律”

魏明帝制定《魏律》,规定了以《周礼二辩》为基础的“八辩”制度,即以下八种人在犯罪时享有赦宥特权:议亲(皇亲)、议过去(皇帝晚年)、议贵(封建美德有影响的士人)、议能(有大才能者)、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贡献者),在曹魏以前,“八辩”只是作为一种伦理观念存在,未见具体的法律规定。三国时期,随着儒家思想的进一步渗透,客观上土耳其豪门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部分贵族的法律特权势在必行。因此,曹魏的法律第一次将“八项意见”制度正式纳入法典。

“八项意见”所列民族的人犯罪,不经过普通司法程序,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报请皇帝减轻处罚。这样,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东晋称帝时,庐陵太守杨牧“动不动就杀人,遇冤死一百八十人,所长死罪”。因为静贤是他的祖父母,所以她免于死刑。王侯之子“白天当街杀人,劫贼逃跑,皇室咸”,无视国法。显然,“八议”制度是封建统治集团维护等级特权的法律武器。虽然一些封建帝王也意识到过度放纵特权会对封建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但还是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为了巩固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我们不得不把“八项意见”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

“八项意见”制度从曹魏的正式人法开始就有了。历朝历代的法典,历经明清,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

(二)“官方”的出现

北魏南朝的法律也确立了“为官”制度,即允许官员为徒,用官员来赎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品无贫,下品无土族”,高官显贵多为富绅所把持,“为官”非常明显地符合他们的利益。北魏法律明确规定,五品列爵、官员从五品起三年视为官员,免官者三年后按原官阶降一级。陈律特别规定“官员若能当两年学徒,其余服满刑期;三年有期徒刑可以视为两年有期徒刑,剩下的一年可以赎回。这种官刑与古赎相结合的方法,使封建官僚完全逃脱法律制裁,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上的又一体现。

自南北朝正式形成官制以来,隋唐两宋的法典都继承了这一制度。明清时期虽然没有明确的“官职”制度,但由“官职”制度和观念形成的一系列保护官员特权的制度依然存在,可见“官职”的影响之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