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最规范最完整的公诉意见书

被告:AAA,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大学学历,原系浙江省九峰酒厂(以下简称九峰酒厂)厂长,因本案于2006年8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小学文化,浙江省九峰酒厂原副厂长,因本案于2001年8月3日被逮捕。

案由:贪污、受贿、行贿。

起诉号:武检(2002)第72号

审判长和审判员:

被告人AAA、BBB贪污、受贿、行贿一案,今天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受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检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诉意见如下:

1.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157条,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据此出示了各种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是侦查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并且经过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引用的证据来看,被告人AAA、BBB贪污、受贿一案的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AAA的任职文件、单位工程的批文以及与陈建民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情况及财务明细账、私人别墅的各种付款凭证等书证,还有、陈培明、陈辩护等证人证言证实。更多证据请看证据清单。

以上证据合法、充分,证明被告BBB在被告AAA担任九峰酒厂副厂长、厂长(1998 . 8)期间,在浙江省金华市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由九峰酒厂司机张国平驾驶,以公车私用为由要求AAA承担交通事故责任。BBB在AAA的签字下,于1999年7月5日从九峰酒厂财务部领取车辆补偿款20万元,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

上述证据还证实,被告人AAA在1997至2000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九峰酒厂项目承包人陈建民为AAA建造别墅支付的设计费800元,劳务工资8000元,建筑许可证费3429元,6元,铝合金窗费8055元;AAA公司在九峰酒厂委托承包的广告业务中,两次收受陈贿赂人民币45000 * *元。这些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此外,在1994、11、1996年底,被告人BBB为承揽金华啤酒厂啤酒渣收购业务,向金华啤酒厂厂长肖根元行贿两次。2000年3月,被告BBB承包的珍珠池因一艘行驶中的油轮泄漏而受到污染。为获得赔偿,向原金华县公安交警陈春辉行贿人民币4000元。这些行为也有证人肖根元、陈春辉的证言证实,构成行贿罪。

第二,本案被告人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视为贪污罪。同一条第三项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共同贪污的,以* * *论处。显然,本案被告人AAA作为国有企业九峰酒厂厂长,符合身份,与被告人BBB共同贪污九峰酒厂20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A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AAA收受、陈等人为其辩护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应认定为受贿。

被告人BBB为承揽金华啤酒厂啤酒渣收购业务,于1994年6月11日和1996年6月1日两次向肖根根行贿人民币* * *元。2000年3月,为获得珍珠塘污染赔偿,金华县原交警陈春辉受贿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行贿罪的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显然,被告人BBB符合要求,构成行贿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已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我们在此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根据各被告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人的公众意见暂时发表在这里。

检察官:XXX XXX

2002年8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