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教师回原籍政策

法律分析:1。转移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1.凡申请调动的,必须工作满3年或服务期满,个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动原因。最近三年内已调动或配偶一方已调动者暂不考虑。

2.申请调入县级直属学校的教师,按照县级直属学校的编制要求和县编委核定的数额,申请定额招聘。原则上不超过1人申请调剂,超编不超过2人。首先,公布所需教师人数及其资格;二是成立教师考试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师考试选拔工作专家评委会,对要求转岗的人员进行笔试、面试和综合考察。三是局党委根据考选综合结果和编制要求,最终确定拟转岗人员名单;第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3、县级直属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受理教师个人的调动申请。特殊情况个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党委批准。县级学校教师要求调到镇学校任教。只要所在学校教师情况允许,经所在学校同意,到教育局人事股办理调动手续。主动到农村学校任教两年以上的县级学校教师,仍可调回原学校。在农村工作期间,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学校,福利待遇在农村学校享受。他们和原学校的差额部分由原县直属学校补足,农村的浮动工资按规定增加。在农村工作期间每周往返县城的车费由原学校报销。

4.城镇之间的转移是严格的。如有特殊原因需在同类学校间转学,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人事股初审后,镇教委同意提交县教育局党委研究。

5、提出本县的宽大处理制度。教育系统调出县外或县外的,只要学校教师身份允许,经学校和教委同意,报教育局人事股办理调动手续。

6.在职教师不得私自联系单位;未经允许,县级直属学校不得向城镇学校借调教师。对违纪教师,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辞退、取消编制。通报批评,该县私下接受的单位,被责令退回接受过的教师。在职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局批准到外地联系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封存档案,取消编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7.上述同意调动的教师,必须及时做好调动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二是转岗人员的特殊情况。

1、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小学校长、近五年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其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的人员,需要转出的,经学校同意,由镇教委提出意见报教育局党委研究后,再答复本人是否同意转出。

2.中小学校长申请调离所在学校的,应当在办理正式调离手续前书面申请辞去校长职务,并按照规定接受离任审计和做好交接工作。

3、在调动过程中,教师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能擅离工作岗位。未经教育擅自离职的教职员工无效,按规定自动离职。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的意见》(湘足发[2065 438+05]26号)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作出了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首先要在规定的名额指标和结构比例内进行,要有相应的空缺,即有空就出;其次,事业单位流动调配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应当是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应具有可转让的任期和工作经历;有转学的年龄;符合调入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符合上述条件后,经双方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由县编委研究是否为拟机动调配人选,再派有关部门考察拟机动调配人选。考察合格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再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