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介绍如下:
(一)成立评估小组。中小学、幼儿园应成立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师德考核工作。评估小组成员由单位负责人、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人数不少于评估小组成员的50%。
(二)制定考核细则和评价标准。考核小组应当参照《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和各岗位特点,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和考核样表,经教代会或者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布。
(三)组织鉴定。考核组组织学生、家长和教师开展师德考评。
1.自我评价。教师根据考核规则进行自我评价。
2.互评。以学科组或年级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进行互评。
3.学生评价。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课堂上对教师进行评价。小学低年级教师应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学生考核的比例由学校研究决定。幼儿园老师不组织幼儿评优。
4.家长的评论。由学校评估小组以适当的方式组织。
(4)综合评价。考核组根据学生、家长和教师的互评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职业道德表现,对每位教师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考核意见。
(5)确定顺序。评估等级应在学校(园区)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考核小组要对每个被考核教师进行反馈,考核结果要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