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教师校外兼职的若干规定
二、严禁中小学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校外培训机构或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及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他们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详细的违规处理措施。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狠抓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教训纳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监督。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督导,发现并查处《条例》所列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场所,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上课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后不讲课并收取补课费、打击报复不参加有偿补课的学生等严重违纪、师德败坏的,要重点查处,实行“零容忍”。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条例》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教职工、学生和家长。《条例》的学习将作为2015年度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育人为本,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一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困难学生答疑解惑、提供辅导,在课前课后或节假日开展值勤等志愿服务。选树和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示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尊师重道的精神,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把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加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行为,加强对教师教学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