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对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者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时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实施。第三条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第四条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独立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标准按照《城镇土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第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其适宜建设范围应当符合《各类建设用地适宜建设范围明细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性质互补、环境要求兼容、互不产生不利影响的用地可以混合使用。各种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按土地用途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土地应根据其地面用途的主要建筑性质进行分类。第七条土地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规划道路红线所围街区的整体规划建设,对于不能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应将周边可开发用地整合在同一街区内统一开发建设。
(2)不能开发成整体街坊的商品住宅项目,地块面积不得低于6700平方米。非住宅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
(三)不能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块宽度(深度)小于30米的畸形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第八条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编制项目详细建设规划,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再分期实施。第九条地块开发强度的主要指标应符合表2-1的规定。
第十条住宅项目中公共* * *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除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表2-2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除符合《昆明市中小学校舍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规范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应为24-60班,每所小学应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应为9-12班。
第十二条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公共厕所应设置在城市道路附近。每个公厕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震、环保、安全、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以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还应当满足表3-1和表3-2的规定。
医院、养老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间距控制上视同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不扣除裙房高度。
第十四条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者拟建项目对周围建筑物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按照附件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医院、养老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有效日照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栋居住建筑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季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楼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季至日充满阳光,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和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季至日全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4)医院和疗养院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院在冬季至日应至少有两小时的日照时间。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季至日全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六)幼儿园主客厅冬季至日全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