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4年修订)
到2000年,全市将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
(1)南明区、云岩区1995,白云区1996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
(2)花溪区、乌当区、小河区到1995基本实现小学义务教育,到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
(3)清镇市、西丰县、修文县、开阳县到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第五条义务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日常工作。计划、财政、规划、城建、工商、劳动、人事、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第六条南明区、云岩区以区为单位,其他地区以乡(镇)为单位,分区域分步实施义务教育。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查批准后,依法公布实施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章入学和管理第七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盲童、聋哑儿童、智障儿童为7至9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儿童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学校招生范围,在开学前两个月将具有常住正式户口的适龄儿童入学名单送至学校,经审核后,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小学和初中的学生根据其正式户籍地址就近入学。第九条。因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免试或者延期入学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医院或者其他有关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入学。延期入学的延期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决定由批准单位通知有关学校。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交学费。杂费要按规定缴纳。
非本市常住居民学生借阅图书的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对于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还应当从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或者其他资金中予以补助。第十一条学校不得拒绝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对有道德缺陷或者学习困难的,应当加强教育引导,不得歧视、强制转学、休学、退学。
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材进行教学,开设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不允许随意停课。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在民族学校和有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的学校,可以用他们自己的语言辅助教学。第十四条在基本普及初中教育的区、县(市)、乡(镇),所有允许毕业的小学生不参加初中入学考试,被安排在相对就近的初中就读。第十五条经考试合格的小学或者初中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完成规定年限未达到毕业水平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出具实际学历证明。
对退学的学生要及时查找原因,督促其返校。拒不返回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对学生或者其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责令其返回学校。第十六条对15周岁以下、有学习能力但达不到扫盲标准的校外青少年,应当给予扫盲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第十七条经教育、文学、体育等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儿童、少年的单位,必须保证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