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09年农村特岗教师招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的通知》(教师函〔2006〕2号、教师函〔2009〕1号), 教育部、财政部根据《中央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的通知》(教职〔2009〕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计划的目标和实施原则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计划”,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教育,破解城乡教育二元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战略举措。其目的是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教师队伍老化、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我省要按照“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合理配置、科学管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特岗计划”的实施。

1.“特岗计划”的实施应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特岗计划”应在省批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内实施。射岗县(市、区)必须是师资力量短缺、结构性矛盾突出,能够保证在三年内,在核定编制内安排教师,并正式聘用为聘期届满后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继续任教并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今后市县镇学校招聘教师时,要优先补充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

2.实施“特岗计划”应与优化中小学教师结构相结合。射岗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推动解决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超编、农村学校教师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缩小城乡教师资源差距,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3 .“特岗计划”的实施应与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计划相结合。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目标、人员配备情况、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统筹考虑地区、学科、学习年限、教师学历、年龄、素质等因素,合理设置教师岗位,科学配置教师资源,构建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4.实施“特岗计划”,要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在国家允许的县(市、区)落实国家特岗教师指标,其他县(市、区)根据需求匹配地方特岗教师指标。特岗教师的补充原则上以县以下农村初中为主,适当考虑乡镇中心小学,也可安排农村学生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岗位数量相对集中,各县(市、区)根据需求分批安排。特岗教师的工资标准和相关待遇、招聘条件、方式和程序、聘后管理等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计划及实施范围

2009年全省“特岗计划”计划招聘教师3371人。其中,国家“特岗计划”1710人,省级“特岗计划”161人。普通初中和小学岗位按照1.6: 1的比例设置。

国家“特岗计划”实施覆盖19个县(市、区),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8个: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县、靖宇县、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伊通县、长白县、郭谦县;5个边境县(市、区):吉安市、抚松县、临江市、白山市八道江区和长白山管委会;延边三县享受西部政策: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

省级“特岗计划”实施覆盖13个县(市、区),包括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永吉县、舒兰市、蛟河市、磐石市、桦甸市、梨树县、双辽市、梅河口市、洮南市、东丰县。

全省32个县(市、区)实施了“特岗计划”。

三、招聘对象、条件和服务期限

招聘对象以本科为主,专科为辅;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往届毕业生为辅;以师范专业为主,非师范专业为辅。详情如下:

(1)招聘目标

1.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2.师范院校(初等教育专业)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取得教师资格、具有半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4.参加过“三支一扶计划”等农村项目的志愿者,有教学经历的,参加实习支教半年以上的师范院校毕业生;

5.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吉林师范大学毕业生列入国家“农村学校教育硕士教师培养计划”。

6.有志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年龄在50岁以下,城镇中小学教师(限报省级特岗教师)。

(二)招聘条件

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道德状况。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村教育,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学历。报考初中教师特岗的,须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含相近应届毕业生,下同);报考小学教师特岗的人员,应具有师范院校(含初中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普通话水平。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中的B级及以上,少数民族教师必须达到三级A级及以上,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身体状况。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5.教育教学能力。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能力和素质,初步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的基本理论和技能,基本满足招聘岗位的教育教学要求。

(三)服务期限

招聘特岗教师,每次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所有教师被安排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根据当地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可以在乡镇学校之间进行交流。

四。招聘程序

特殊岗位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和合同管理。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承担,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遵循以下程序:

(1)发布要求。省教育厅将汇总各地需求,通过“吉林教育信息网”和“吉林公务员考试网”公布各县(市、区)“特岗计划”教师招聘的学科、数量和岗位要求。

(2)报名审核。申请人先通过“吉林教育信息网”报名,然后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笔试由全省统一组织。根据考生意愿,按照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县(市、区)内分学段、分学科职位数1: 3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由市(州)组织。

(4)体检。市(州)统一组织聘用人员进行体检。

(5)评估。射岗县对拟录用人员以往的实际表现,特别是品行方面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6)确定人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市(州)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由省实施领导小组审定。考生名单将同时在“吉林教育信息网”和“吉林公务员考试网”上公示。

(7)岗前培训。省教育厅组织岗前培训,主要内容为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

(8)教师资格。岗前培训结束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但未被认定为教师的考生,颁发教师资格证。

(9)签订合同。拟聘用人员应与射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约定聘用单位与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解除合同的条件。

(10)上岗任教。射岗县(市、区)安排特岗教师到有“特岗”的农村学校任教。

市区教师不参加考试考核、岗前培训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动词 (verb的缩写)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1.“特岗计划”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了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省“特岗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密切配合。领导小组下设省教育厅特岗办公室,负责“特岗计划”实施的信息沟通、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

2.各市(州)、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特岗计划”的实施。市县负责人由政府担任,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特邮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相关高校应设立特岗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特岗计划”。

(2)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特岗计划”指标,设立特岗县(市、区),设置特岗学校、学科和具体人数,收集录入相关信息和上报各类数据,建立特岗教师数据库;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资质认定、签订合同、跟踪服务、宏观管理等工作,并加强对涉港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特岗计划”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工作,负责督促各地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任教的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省编办加强对中小学编制的监督检查。

市(州)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省备案,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和体检;负责所辖县“特岗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每学期对特岗教师进行一次抽查考核,年终进行考核;统筹资金,加强“特岗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及时掌握并督促各县积极发放特岗教师月工资,每月分别向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上报工资发放情况。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县(市、区)特岗教师补充工作,确定教师岗位设置和申报计划,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注意解决城镇学校教师超编问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免费进行拟聘教师资格认定,确保其持证上岗;根据教师的学科和学历,科学配置教师,将特岗指标落实到学校、落实到人,并及时如实上报各类数据,做好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提供办公室和循环宿舍,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特岗教师工资和补贴发放,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各项补贴和相关待遇资金,妥善解决特岗教师后顾之忧。

高校负责“特岗计划”的宣传、发动、推荐、组织报名和资格确认,以及聘用手续。

不及物动词实施措施和步骤

(1)前期准备工作(6月底前)

包括进行摸底调查,审核各设岗县(市、区)的设岗方案,制定“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在吉林省教育信息网上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网上报名系统,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召开启动会等。

(二)公开招聘(7月初-8月20日)

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以县为主、以校为本、以岗为本”的原则,按程序进行。招聘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就业后管理

1.省教育厅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实行特岗教师聘任后全程跟踪管理和评价。各社县教育局也要建立信息库,及时将特岗教师相关信息上报省教育厅。

2.特岗教师聘期内,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入学校所在县;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特岗教师人事档案原则上由社县(市、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群关系移交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移交给原生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人才服务机构。

3.职后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主要由职后学校和职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每年年底,各定岗学校要对校内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存入其工作档案。

七。政策措施

1.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中给予适当加分;

(1)少数民族学生2分;

(2)省级优秀毕业生,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含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下同)加5分,大学级“三好学生”加2分;

(3)报考所在县区职位的,加10分;

(4)参加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参加实习支教半年以上的师范院校毕业生、支援地震灾区的大学生,加10分;

(5)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加2分(范围参照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冀〔2009〕8号))。

同时,对具备上述加分条件的学生给予加分,不给予累计加分。

2.符合相应条件的特岗教师,可按规定免试推荐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特岗教师三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教师培养计划”要求的三年基层教学实践。

3.特岗教师聘期按工龄和教龄计算。聘用期间,在职务评聘、晋级、评优、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应享受当地公办教师的相应待遇。

4.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考核。表彰优秀成绩和突出表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不适宜从事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5.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落实本人岗位,在核定的编制内正式聘用,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一支付范围。

6.特岗教师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报考我省公务员时,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的,初试总分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服务期满后,仍在原岗位工作且考核优秀的,如当地教育系统、同级事业单位等,可优先聘用特岗教师,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7.服役期满后不留在小学的,由本人选择工作岗位,当地政府应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必要帮助。本人找到工作,档案户口已转入县(区)的,免费办理改派手续;户籍档案关系未转移到县(区)的,免费办理派遣手续。省级毕业生就业分配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8.符合条件的城镇教师被聘为特岗教师后,原工资待遇和支出渠道不变,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支付特岗津贴。就业三年后,回到原学校。

八。财务担保

(一)实施“特岗计划”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二)实施国家“特岗计划”,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补贴特岗教师工资费用。实施省级“特岗计划”,省级财政设立“特岗计划”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补助特岗教师工资支出。2009年,第一批省级特岗教师3年聘期内,城镇教师工资补贴和特岗津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国家和省发放的工资补贴与社岗县财政据实结算,社岗县要及时向省财政、教育部门报送特岗教师变动情况。特岗教师享受的年工资收入高于按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计算的国家和省补助水平的,高出部分由“特岗计划”涉港县(市、区)承担。

射岗县(市、区)负责协调落实资金,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补贴、必要的交通补贴、体检费用,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含商业保险)。

(三)各级政府组织招聘选拔特岗教师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不得向报考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各市(州)、社岗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并于7月25日前报“特岗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