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骨干教师选拔管理办法(试行)》三个文件的通知附件1。
第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指具有相关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具有丰富的学科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发挥导向、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分为省、市、县、校三级,分级管理,共同培养和使用。第四条骨干教师的要求:
省级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教龄5年以上,男教师年龄不超过50岁,女教师不超过45岁;
(三)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小学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学教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做过县级以上公开课,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称号者可优先推荐;
(五)掌握并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将信息技术融入学科教学,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
(六)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县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的实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获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县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七)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的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在农村中小学任教近五年、任教一年以上的城镇教师优先;
(八)农村中小学(指乡镇及以下学校,下同)教师可在学历、职称、科研成果、信息技术水平等方面放宽条件。
市、县、校级骨干教师条件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第五条骨干教师的条件作为选拔、评价和认定骨干教师的依据。
第六条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与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遵循广泛动员、自愿报名、择优选拔、逐级推荐的程序;
(2)骨干教师选拔范围主要面向在职一线教师。其中,学校领导参与选拔骨干教师的,每周兼职课时必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的50%,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三)省、市、县三级选派骨干教师人数分别占全省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和10%,校级骨干教师比例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4)学校、市县按骨干教师人数1: 1.2推荐培训对象参加本级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
第七条骨干教师的认定:
(一)校级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认定,名册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市、县、省级骨干教师,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分别由本级培训机构根据骨干教师的条件,经过一年的资格培训、考察和确认;
(三)市、县、省级骨干教师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格审查、思想品德、理论素质、教学水平、工作业绩和骨干作用;
(四)市、县、省级骨干教师认定评审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完成;
(5)市、县、省级骨干教师考核结束后,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厅发文公布骨干教师名单,市、县两级骨干教师颁发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未通过骨干教师考核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培训对象资格。第八条市、县和省级骨干教师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的培训对象,在确定之前,进行为期一年的预备培训。提升培训是指对确定为骨干教师的对象进行后续培训。
第九条市、县和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各级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法和课程计划,经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市、县和省级骨干教师每年必须至少参加40小时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
第十二条骨干教师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实行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骨干教师培训期满,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颁发结业证书,考核成绩优秀者可在下一周期直接认定为同级骨干教师或优先推荐为同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对象。第十四条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在师德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立志做终身教师,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参与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推动者。
(2)系统学习和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国内外本学科教学发展动态,自觉学习研究,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从而在本学科教学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
(三)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和学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项目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有1篇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在省级以上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
(四)指导和培训所在学校或市县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青年教师培训任务,学徒不少于2人;每学期在学校或市、县教研活动中评价不少于20学时;每年在本市各县区做示范课不少于2课时。
(五)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研究培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会、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专题讲座和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师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每年不少于20课时)。
第十五条其他各级骨干教师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明确界定。第十六条各级骨干教师是同级学科带头人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省级以上表现突出或成绩突出者,可推荐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第十七条各级骨干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教师职务,符合低职高聘条件的,由其所在学校聘用;优先推广、使用、评价和选择。
第十八条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的研究、考察和学习、学术研讨会等活动。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和学习给予资助。除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外,省教育厅对省级骨干教师个人学习培训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骨干教师提供更好的教学、科研和改革条件(如必要的经费、物资和仪器设备的使用),优先解决生活困难,减少他们从事教学、科研和研究工作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各级骨干教师应承担科研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并应适当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省将设立研究项目基金,支持省级骨干教师的研究。对在本市、县、校教学研究和指导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骨干教师,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标准由所在市、县、校确定。
第二十三条地区和学校应当大力宣传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鼓励和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第二十四条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而是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五条骨干教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骨干教师进行同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教学、科研和教师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不断向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本地和学校骨干教师的工作绩效。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讲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骨干教师实现校际流动或者跨校兼课,保证每名城镇骨干教师每年至少到农村支教、送教、讲学一次。骨干教师可以主动、自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所在学校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建立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学校结合学校年度考核进行,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期满考试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期满成绩优异者,可优先推荐为下一级骨干教师、本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或下一周期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期满未参加或考核不合格者,自动取消骨干教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省、市、县培训机构要建立骨干教师档案,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收集、管理和记录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其考核、奖惩情况。
第三十条实行骨干教师证书制度,骨干教师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证书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骨干教师应当保证在任职期间不调离本级单位,或者因教育系统、组织以外的原因调离本级单位、调离教育教学岗位,其职称自行消失。第三十二条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报经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收回证书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选拔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履行骨干教师职责,年度考核未达到2次的;
(四)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骨干教师。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