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户籍在湖南,让孩子去云南读书需要什么手续?
1.当事人子女未在其户籍所在地(湖南)建立学籍的,可参照《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在云南居住地办理注册手续;
2.已在云南建立学籍的,参照本办法第17条的规定办理(必须符合第16条的规定方可申请)。
云南省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新生和七年级学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入学登记:
(一)具有本省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凭户籍证明和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录取通知书指定的学校办理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手续。
(二)非居住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籍证明向所居住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学校办理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向转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
(二)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转入转入地学校;
(三)经转学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从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学生学籍;
(四)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中转出学生的学籍;
(五)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学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和转入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时,不得改变年级。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期末和新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严格按照“学籍随人走”的原则,不得接收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以“试读”形式拒绝或拖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