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转正的条件

代课教师是指没有事业编制,暂时不能转正的临时教师。但是有以下规定:

1.代课教师已与单位形成关系,其报酬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退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即不得辞退)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