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重读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接纳
第一条小学应当按时免试就近入学。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学校对服务区适龄儿童进行登记,报乡镇人民政府(市内三所小学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小学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送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的儿童,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凭实际常住户口簿(或房产证)和《小学义务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取得学籍。
小学一般不接收服务区以外的未成年儿童。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适龄儿童,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说明原因,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一周内不报到入学的,由学校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二条适龄儿童需要免试、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市三级小学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学校出具免试、缓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试或延期入学的,应附区级医疗机构证明。缓入学期满后仍不能上学的,应重新申请缓入学。
第三条小学应当防止未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允许不到学校上课,学校应及时家访,查明原因,督促到校上课:经学校督促,三天内仍不来上课,学校应联系其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动员其到校上课;学生一周内未到校的,学校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恢复学业,做好巩固工作。每学期学校都要在学生登记表上记录学生的退学情况。
第四条小学以40-45人为一班。复合教学班每个班一般不超过40人。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小班教学。
第二,转让和借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学生转学或者借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转移的;家庭住址已搬离原学校服务区域,路途远无法在原学校就读;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服务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满三年;流动儿童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住半年以上,在常住地不具备监护条件的。
第六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家长凭学校转学函与转学学校联系。转学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回函(或家长转发)发给转学学校,转学学校收到回函后方可出具转学证明。转学学生等到转入学校后,凭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素质发展报告、家长单位证明办理转学手续。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转学手续。
为避免市区小学因转学、借读造成严重超员,市区三所小学转学、借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批。其他中心小学要及时安排符合转(借)学条件的学生就读。转学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转学的,原学校应当允许该学生返校。
认定学生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的申请、转学回函和转学证明存根。学生要转学必须有转学证明。
第七条学校接受学生转(借)学可按省、市、区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但不得收取高额赞助费。
驻藏部队、边防部队和驻岛部队干部的子女、援藏干部和烈士要求借阅图书的,应妥善安排,不收取借阅费;华侨子女、港澳台同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要求借书的,应予以照顾;接受外国留学生,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完成规定年限初等义务教育的学生,可以在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退学复学
第九条因病需要治疗和休息的,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学校批准的,可以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暂停期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的开学日。如果当时不能复学,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休学三个月以上,后续上课有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受教育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将其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学。休学期满或学期届满后,可以要求复学,凭乡(镇)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可以复学。到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要动员其按时复学。